杭州市星洲小学
详细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88号
- 邮编:310012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小学
- 联系电话: 0571-28802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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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88号
杭州市星洲小学,创办于2001年,原名求是(星洲)小学,由全国第一家公办基础教育集团杭州市求是教育集团创办并统一管理。2013年2月设独立法人,隶属于西湖区教育局,是学生向往、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高品质学校。
多年来,学校继承和发扬“实事求是”的优良校风,凝聚丰厚的文化积淀,秉持“100%星教育”理念,以“把学校办成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乐园和教师发展的乐土”为目标,积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致力于让每一个人成为更好的自己。2019年,西湖大学东南侧的杭州市星洲第二小学的开办,开启星洲小学作为独立母体学校的连锁办学新探索。这是一所全新的48班规模的小学,占地面积19000多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9000多平方米,学校高标准建设新校园,校园环境优美,办学条件一流。两所学校实行统一管理,助力区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学校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老师们爱岗敬业,乐于奉献。坚持人人都是“星教师”的理念,尊重信任每一位教师,让每一位教师都能扬己之长,施展才华。学校建立健全培养机制——基于教师个人诉求,岗位目标责任书,标准化管理,星教师评价等,促进每一位教师发展。建设优秀团队,教研组、年级组、名师工作室各尽其能,研学实践中,建设团队,培养团队,发展教师。
学校坚持质量立校,树立全面的质量观。学校始终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健康、友善、乐学、向上”的星学子。丰富多彩的星课程关注全体,尊重差异,实现最大化的资源整合、特色融合,满足学生多元发展的需要。民主的星课堂,学生能自主、会合作,善思考、乐展示,自信大方,思维活跃。在一系列序列化的德育主题实践活动中,学习遵守规则,发展特长,让每一位学生都能拥有属于自己的舞台,在充分地体验、实践中,努力成为最好的自己。
历经二十余载年的办学历程,年轻而富有活力的星洲小学,在教育改革的浪潮中,砥砺前行,蓬勃向上,让更多人乐享星教育,得到新成长。
杭州市星洲小学办学章程
(2021年6月28日经第二届第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2021年6月29日校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西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1年6月30日起正式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学校章程是指学校基于法定的权限和职责,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行与持续发展,就学校重大的基本问题作出全面、原则性规定的纲领性文件。
学校应当以章程为依据,制定校内各项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开展社会活动。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杭州市星洲小学,英文表述为HangZhou Xingzhou Primary School;住所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88号,邮政编码为310012;杭州市星洲第二小学,住所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莲紫路8号,邮政编码为:310030。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西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区域内适龄儿童。学校设计规模为6个年级30个班级,总体不超过1350人。具体执行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依据现状,积极创造条件,尽可能满足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的需求,将扩到42班。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每一位学生的终身发展夯实基础。
校训: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办学目标:把学校办成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乐园和教师发展的乐土。
办学理念:尊重个性差异,坚持人人都是100%。
共同愿景:让更多儿童享受星洲优质教育。
育人目标:健康 友善 乐学 向上
制定学校章程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权限法定,程序规范,于法有据,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体现并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及教育规划纲要。
(二)基础性原则。对学校重大、基本问题做出全面、原则规定,纲举目张,统领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体系。
(三)发展性原则。将校情与发展愿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要求相结合,坚持适用、实效与前瞻,为学校改革和发展留有空间。
(四)人本性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弘扬先进核心价值,凝聚共同愿景,促进校、师、生三重价值的共同实现。
(五)特色性原则。提炼学校文化精神,凸显学校文化品牌,反映学校文脉、发展定位与办学特色。
第六条 杭州市星洲小学隶属西湖区教育局主管,为全民事业单位,积极探索集团化办学模式。学校设党支部书记一名,校长一名,副校长三至四名;下设办公室、教导处、科研室、总务处等内设机构。校长和副校长由西湖区教育局考核任命。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七条 杭州市星洲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校长负责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工作实施民主监督。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校长根据任期目标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校长根据各项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以德治校、依法治校。
(一)校长享有以下权利:
1. 学校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及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有最后的决定权。
2. 对教师使用的人事权。有权在上级核定的内设机构和干部职数内,设置内部机构和中层干部职数,根据干部权限按程序聘任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使用,包括不聘、缓聘、解聘和校内低职高聘、高职低聘,有权引进优秀教师;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励和处分。
3.教育教学管理权。校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管理,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4.财物财产管理权。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学校的一切财务活动和资产管理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总务处依法管理。
(二)校长要履行的义务:
1.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令、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规定,接受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监督、检查。遵循教育规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2.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政策,重视教职工队伍的建设。提倡和鼓励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坚持搞好校本培训,提高教师素质。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4.发挥教育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5.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创设浓郁的文化氛围,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条件,为教师生活方面的困难提供帮助
6.坚持民主集中制,接受党组织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7.任职期间采取有利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人身安全。
8.廉洁勤政,忠于职守。
校长在享受以上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副校长受校长委托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分管、协助工作,并承担着相应责任。
第八条 杭州市星洲小学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建立基层党支部,设党支部书记一名,隶属西湖区教育局党委领导。党支部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监督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学校中的贯彻执行。认真抓好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教育广大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团支部、少先队的领导,充分调动群团组织的积极性,积极参加学校的重大决策,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行使下列职权:
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对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用、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审议决定学校提出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监督干部廉政自律,对干部的工作、业绩、作风进行表扬或批评。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人选。
第十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导处、科研室、总务处等主要职能部门,每周进行一次例会,部署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协商和审议学校重大问题,并进行决策。办公室负责学校宣传、对外联系、人事、档案等工作,协调学校内部各部门工作。教导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教学、艺体卫科、心理健康、家庭教育等工作。科研室主要负责科研、校本培训等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的总务后勤工作。
第十一条 全体教师例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组织实施机制,每周召开一次,主要内容为:了解近期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做到目标、内容、时间明确并落实到人;行政教师总结近段工作得失,提出完成工作任务的意见和措施;及时了解上级政策、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信息。全体教师例会由教科室主任主持,成员为全体教师。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要求,建立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团队组织在学校党组织、上级团组织和上级少先队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团支部在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为:
(一)传达并执行团组织和上级团组织的指示或决议,研究安排团支部的工作,并制订落实工作计划。
(二)了解和掌握团员青年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从青年的特点和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有教育性的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开展团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团支部组织协调作用。
(四)组织团员认真学习政治,学习教育理论,提高自身素质。参与学校各项教改实验,充分发挥团员青年在教育教学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协助和支持辅导员搞好少先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组织。定期召开各级家委会会议,群策群力办好学校。家长委员会代表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与学校合作开展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协助学校为学生开展对外学习交流提供帮助和支持,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和学校一起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学校要通过教师家访,召开家长会等形式指导好家庭教育工作。学校要充分利用社区教育资源,通过参观、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形式的活动,密切学校与社区的联系,发挥社区育人的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学校工作特别是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除规定必须保密的信息以外,都应公开。公开的主要事项有:
(一)学校改革与发展的规划、重大决策、实行方案等。
(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干部使用、业务考核、教师职务评聘、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等相关政策、指标、审批程序、结果等。
(三)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四)大宗物资、仪器设备采购以及基建招标情况;
(五)学校收费依据、项目、标准。
(六)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五好学生”评选、学生干部选用、特困生补助等相关政策、条件、指标、结果等。
(七)学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包括住房、通信工具使用、国内考察、招待费等。
(八)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杭州市星洲小学教职员工归属学校统一管理,学校根据自身发展要求,有权在学校内部统一调配教职工。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为已任,对每位学生负责,对学生的终身发展负责,严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教职员工应不断进取,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能力,掌握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努力成为一名学习型、研究型、合作型的教师,以适应教育现代化、国际化、个性化的需要。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的聘用和奖惩:
(一)为推动学校内部人事制度改革,不断优化教师整体素质,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聘用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西湖区教育局全员聘用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学校工作需要,以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统筹兼顾、公正合理、契约化的原则进行聘用。
(二)学校实行评聘分离,增强岗位意识,强化岗位管理,逐步实行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1.上岗选聘制:坚持优者上、庸者下、劣者汰和民主、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优化、合理、稳定的原则,以事设岗,以岗聘人。
2.岗位责任制:有岗有责,责任到位,考核有据,奖惩兑现。
3.目标责任制:每学期签订一次目标责任书,树立责任意识、竞争意识、高标准意识、创优争先意识。
4.年度考核制:每学年对教师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一次综合考评,考核结果是竞争上岗、受聘任教、晋升职称、实施奖励的重要依据。
(三)在聘用期内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不能胜任已聘岗位,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实行改聘、待聘、解聘或辞退;学校积极鼓励教职工为学校建功立业,设立评优、评先等各项奖励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发生违规违纪的现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办学需要,有权设立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的具体工作量标准。
第二十条 参加区级及以上的教师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名额由学校统一分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教师、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权益,严格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 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维权机构提出申诉意见,经学校相关部门复议后仍然不服的,可向教育局提出申请仲裁,直至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不得越级上访,更不能以非正式方式和途径表达诉求。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四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 《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学籍管理。学生入学、转学、休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免学、缓学等,要严格按法规程序进行。任何教师不得未经校长室、教导处同意擅自同意或办理转入、转出、休学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视学生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注重培养学生真善美的人格,推进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构建一体化德育,巩固文明学校、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学校积极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组织学生开展各项体育卫生活动,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培养身心健康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教科室提出申诉,经行政会复议后仍然不服的,可向校长室提出申诉,直至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诉讼。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四)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合理、有效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学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各级各类先进的评选,为发展学生特长,让每一个学生体验成功,每学期除评选三好学生外,为学生设立多个奖项,用多把尺子衡量学生,让每个学生都能找到自己和别人的闪光点,激励学生不断完善和进步。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学生予以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助学金制度,资助在生活和学习上有困难的学生,保证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 参加市级及以上单位 (部门)组织的学生活动,其组织形式由学校根据需要确定。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部颁布的课程标准、课程计划,开齐开足所有学科和规定课时,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精神指导管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其它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导处,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以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组织、指导学校各部门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并深入调研、把脉各学科教科研活动的开展情况。严格落实各科教学常规,指导教师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推广教科研成果,优化教学过程,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科学的教学理论,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努力培养学生具有扎实的基础、广博的知识、良好的习惯、较高的学力、鲜明的特长。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和评价方法,采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加强学生课外、校外活动指导,注重学校校本课程和社团的建设,注重与学生家庭、社区、共建单位等校外教育网络联系,开展社区活动和各种实践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第三十三条 学校坚持“科研为先、科研三兴”(即兴教、兴校、兴师)理念,开拓进取、积极实践,发挥教育科研的服务功能,努力提高教育科研的实效性。
第三十四条 教导处和科研室建立校本培训制度。不断鼓励教师提高理论水平、知识水平、教学水平。五十周岁以下教师均具有本科学历,提倡教师积极参加研究生等高层次学历学习。
第三十五条 要不断改革考试办法,运用科学方法评价教学质量。建立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估教育质量的科学标准,不得以考试成绩排列班级、学生名次和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师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总务处,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资产和办学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使用,对教学仪器设备进行集中采购和配置。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依法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依法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
第三十八条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校实行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包干,推进教职员工分配制度改革,积极促进学校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保护学校校舍、场地、设备等国有资产不流失并用于教育教学。学校财产按有关制度和总务管理具体工作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安全,确保教育教学安全。学校基本建设和维修、教学用品的采购、管理和供应,按教育局和学校内部相关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校积极探索学校教育后勤服务的运行模式,以各种方式在教育教学领域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输出办学理念,管理经验和办学特色,促进学校开放办学。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六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四十八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目前与三个国家的学校结对,分别是英国、加拿大、日本,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五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西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校党委会(党总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星洲校区:东至古墩路,南至文二西路,西至紫金港河,北至余杭塘河。
莲紫校区:中国铁建西湖国际城(紫西花语城)、云谷公寓、五幸家园、紫雅云邸、紫璋台公寓住宅小区。
公办义务教育收费项目一览表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规定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1 | 外籍学生学费 | 小学7500元/生、学期;初中8000元/生、学期 | 杭价费〔2014〕154号:关于杭州市区中小学校招收外籍学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 | 伙食费 | 学校自主定价 | —— |
3 | 学后托管 | 小学:18-20元/课时 初中:20元/天 (不含点心、晚餐费) | 1.《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等九部门印发关于西湖区2021学年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实施的通知》(杭西教〔2021〕102号) |
4 | 暑期托管服务 | 50元/人·天 (不含中餐费) | 杭价费〔2014〕154号:关于杭州市区中小学校招收外籍学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投诉举报电话: | |||
区教育局 | 0571-87965095 | ||
区市场监管 | 0571-87988390 | ||
区发改 | 0571-89510560 | ||
区财政 | 0571-58101867 |
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结合我区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区就读的在校在籍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区属的各类公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因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在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申请,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后确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区教育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区属各类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向上级部门汇总报送学生资助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咨询投诉等。各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当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在校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努力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学生资助对象类型
第七条 学生资助对象,主要分为两类: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三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八条 各学段具体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学前教育段
学前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保育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公办幼儿园就读享受全额减免保育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同类、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保育费。
(2)公办幼儿园学后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幼儿园学后托管服务的,全额减免学后托管服务费用。
(3)公办幼儿园暑期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幼儿园暑期托管服务的,享受托管服务费减半的资助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区教育局暑期托管服务工作通知。
(二)义务教育段
义务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爱心营养餐。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所在学校实际就餐标准和天数全额减免午餐伙食费,如参加公办初中晚自习的,按实际就餐天数和标准全额减免晚餐伙食费。对义务教育学校因客观条件无法为学生供餐,如学生有饮食禁忌、送教上门等特殊情况导致学生事实无法在校享受营养餐的,可以补助金形式予以发放。
(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非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3)寄宿生住宿费减免及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减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民办学校住宿费减免标准参照原本市公办学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小学每生每年200元,初中每生每年400元。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4)公办中小学学后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中小学学后托管服务的,按实际享受服务的天数和标准全额减免学后托管服务费。
(5)公办中小学暑期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中小学暑期托管服务的,享受托管服务费减半的资助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区教育局暑期托管服务工作通知。
(6)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实行全免费入学,免除包括餐费、学后托管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三)普通高中段
普通高中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免学费、代管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全额减免学费和代管费。在各类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予以资助,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代管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00元。
2.国家助学金。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3.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人民助学金由学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公办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民办学校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比例提取。
(四)中等职业教育段
中等职业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非戏曲表演的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服装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民族服装与饰品、社会文化艺术、播音与主持专业)。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2.国家助学金。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
3.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人民助学金由学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民办学校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比例提取校内人民助学金。
第四章 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资助对象按学年认定,每学期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资助政策,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西湖区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接受送教服务的学生,可申请享受资助。学生在休学期内不能申请享受资助。
(三)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对特殊群体学生,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可在适当范围选择线上公示、线下公示等适当方式,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等必要信息,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身份证号码等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时间按政策规定执行,公示结束及时撤除相关信息。
其中:对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确认、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截图、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探索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市财政根据分担原则下达指标后,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三条 公办学校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以指标形式下达,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民办学校应由财政承担的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直接支付,将资金转入学校账户。公办学校年末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直接收回指标;民办学校年末资助经费有结余的,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备,视情况予以收回或抵减次年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期初能够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应当采取“绿色通道”形式,根据资助政策直接减免相关费用。民办学校实施绿色通道落实减免学费、保育费等资助政策的,学校可将获得的补助统筹用于办学支出。民办学校取得的义务教育爱心营养餐、普高代管费资助经费应纳入学校伙食费和代管费统一管理,不得统筹使用,年底有结余的,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备,视情况予以收回或抵减次年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部分因特殊原因未能直接减免的资助项目经费原则上于每学期结束前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完成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应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先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学生无银行卡的,发放至监护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段的爱心营养餐补助资金,由学校划拨食堂账户,按月确认补助收入。对因客观条件无法为学生供餐,如学生有饮食禁忌、送教上门等特殊情况导致学生事实无法在校享受营养餐的,经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同意,可按所在学校资助标准以补助金形式发放至学生社会保障卡。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先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学生无银行卡的,发放至监护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七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加大对各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督力度;区教育局要落实监管责任,通过专项审计、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规范学校资助工作,强化经费使用绩效。对于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让每个学生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也是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教育资助工作。要广泛宣传,提升资助政策知晓度;不断加强资助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管理人员;要强化监督检查和信息安全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各学校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资助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资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加快资助信息同步对接,全面提升资助工作精准性。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是落实“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的重要举措。各校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更要注重发挥资助的育人功能,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引导受资助学生自立自强、全面发展。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在学生资助的申请、认定、公示、发放等各个环节,注重保护受资助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奖学金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西教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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