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之江)视听创新创业基地发展的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22-11-30 10:17:39
来源:艺创小镇 点击率:

为进一步推进中国(之江)视听创新创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提升西湖区视听产业竞争力,聚焦重点产业发展,现就基地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扶持意见。

第一条 鼓励视听企业落户基地发展。在中国(之江)视听创新创业基地范围内新设立(或新引进)的视听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对区财政贡献为限给予项目资助,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对区财政贡献部分50%为限给予项目资助。经认定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央企或行业知名领军视听行业龙头企业、独角兽企业或实到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项目,给予一次性50-300万元的资金补助或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三年房租全额补贴。

第二条 支持视听企业上市挂牌。对A股拟上市企业分阶段、按进度给予500万元奖励:完成股改并在浙江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150万元奖励;完成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中国证监会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通过中国证监会发审委审核成功上市的,给予200万奖励。对企业赴港交所或境外上市的,其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我区并上市当年区财政贡献达到50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外地上市公司(含借壳上市)迁址西湖区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的奖励,并根据企业规模实力、对地方贡献等情况给予政策扶持。

第三条 鼓励视听人才创新创业。对列入“中国视听创新创业大会人才库”的领军人才和高新创业人才在基地创新创业,予以相应政策扶持。

1. 利用自主核心技术的视听人才项目,入选“西湖英才计划”后给予最高1000万的创业启动资金;经基地申报入选的国家、省、市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分别给予最高 420万元、300万元、160万元安家补助。

2. 视听人才设立的优质视听项目,入驻三年内给予最高300平方米100%的房租补贴或减免。

3. 对视听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其工资薪金所得形成的区得财政贡献,前3年给予100%,后2年给予60%的生活补助。企业年区得财政贡献达到300万元的,其人才补助人数可安排2人;企业年区得财政贡献在3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300万元的区得财政贡献,可相应增加1个补助名额,补助名额最高可达10人。

4. 视听人才在基地创新创业,可享受人才公寓入住优惠政策,领军人才按照2500元/月标准补贴5年租金,高新创业人才按照1500元/月标准补贴1年租金。

第四条  视听企业上映及获奖相关奖励。

1. 视听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制作,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哔哩哔哩、芒果TV等主要网络播出平台)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奖励,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 获得国际级、国家级、省级重大奖项的短视频、网络文学、动漫游戏、音乐、广告、设计等原创作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

第五条 支持视听企业股权融资。视听企业积极引入知名创投机构或股权投资机构,对获得投资机构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元、 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补助。

第六条 支持视听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1. 鼓励视听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围绕主导产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研发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 高校、科研院所对基地内视听企业开放大型仪器设备、实验室等科技创新资源,将其纳入创新券使用范围,每年使用额度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举办重大视听产业活动。视听企业举办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视听产业类论坛、峰会、展示、演艺等活动,经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类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加快数字出版产业发展。

1. 对由区内数字阅读、数字出版企业公开出版发行的原创文学作品,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每部作品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 原创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等,并公开发行、播映的,每部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 对网络作家在基地内设立的工作室或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三年版权收入补助,年度版权收入不足500万元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1%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2.5%的补助。

第九条 支持视听企业创新发展奖励。

1. 首次认定的视听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60万元的奖励;对迁入的视听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2. 对视听类先进工业智造业小微企业首次上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附则

1. 本意见适用于在基地内注册的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制作、视听数字内容服务等视听企业,注册地、纳税地须同时在基地四至范围内,按规定享受上述资助(奖励)政策。

2. 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但已享受较低等次扶持的可补足差额;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及以上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

3. 享受政策的企业如迁出基地或注销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

4. 本扶持办法以当年度区财政扶持预算为限。

5. 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若企业虚假提供申报材料或违法违纪,应退还已享受的资助(奖励)。

6. 新企业从入驻基地年度起,一般三年内对其全部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以其三年对西湖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以后每年对其财政资助(奖励)原则上以其当年对区财政贡献总额为限,其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7. 符合条件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提交申请资料,经中国美术学院国家大学科技(创意)园发展中心会同西湖区财政局、西湖区文创产业发展中心、西湖区转塘街道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

8.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由中国美术学院国家大学科技(创意)园发展中心、西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心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中国美术学院国家大学科技(创意)园发展中心

2021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