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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杭州梦杨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AYWA142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995号3幢杭州全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18室
经查,杭州梦杨广告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21日登记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西检检建【2022】10号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6刑初634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西市管冒告字[2022]第3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设立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设立登记(设立)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杭州梦杨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1日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杭西)市管冒撤登字〔2022〕第35号
当事人:杭州雨致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AYUNT0C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995号3幢杭州全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121室
经查,杭州雨致广告有限公司在2017年12月21日登记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西检检建【2022】10号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6刑初634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西市管冒告字[2022]第3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设立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设立登记(设立)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杭州雨致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2年12月21日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杭西)市管冒撤登字〔2022〕第35号
当事人:杭州秋铭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EUN816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紫荆花路2号1幢723室
经查,杭州秋铭广告有限公司在2018年10月12日登记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西检检建【2022】10号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6刑初634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西市管冒告字[2022]第3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设立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设立登记(设立)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杭州秋铭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2年12月21日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杭西)市管冒撤登字〔2022〕第35号
当事人:杭州璟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FR9H35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535号1417室
经查,杭州璟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28日登记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西检检建【2022】10号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6刑初634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西市管冒告字[2022]第3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设立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设立登记(设立)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杭州璟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2年12月21日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杭西)市管冒撤登字〔2022〕第35号
当事人:杭州项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FE5R4A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77号2幢926室
经查,杭州项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2018年11月9日登记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西检检建【2022】10号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6刑初634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西市管冒告字[2022]第3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设立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设立登记(设立)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杭州项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2年12月21日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杭西)市管冒撤登字〔2022〕第35号
当事人:杭州执域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FX1R0K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67、69、71号(亚都大厦)1幢228室
经查,杭州执域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2018年12月4日登记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西检检建【2022】10号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6刑初634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西市管冒告字[2022]第3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设立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设立登记(设立)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杭州执域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2年12月21日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杭西)市管冒撤登字〔2022〕第35号
当事人:杭州古米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GPRM90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9号6幢220室
经查,杭州古米广告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1日登记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西检检建【2022】10号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6刑初634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西市管冒告字[2022]第3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设立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设立登记(设立)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杭州古米广告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2年12月21日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杭西)市管冒撤登字〔2022〕第35号
当事人:杭州古锡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GPRP3F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保俶路161号1幢321室
经查,杭州古锡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1日登记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西检检建【2022】10号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6刑初634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西市管冒告字[2022]第3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设立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设立登记(设立)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杭州古锡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2年12月21日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杭西)市管冒撤登字〔2022〕第35号
当事人:杭州川棣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CGPQW42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626号321室
经查,杭州川棣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1月11日登记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西检检建【2022】10号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6刑初634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西市管冒告字[2022]第3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设立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设立登记(设立)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杭州川棣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2年12月21日
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杭西)市管冒撤登字〔2022〕第35号
当事人:杭州北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GKTP10B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北山街道桃花弄8号1916室
经查,杭州北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在2019年3月15日登记过程中,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西检检建【2022】10号及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6刑初634号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2年11月9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西市管冒告字[2022]第3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股东及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设立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设立登记(设立)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杭州北扬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2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