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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西)市监冒撤登字〔2021〕第44号
当事人:杭州亚锦经合艺术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27X1WF6A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萍水西街80号优盘时代中心1号楼809室
经本局查明,杭州亚锦经合艺术品有限公司在2016年3月8日的登记过程中,其监事系冒用朱志勇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朱志勇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询问笔录、身份证遗失登报公告、临时身份证等材料等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西)市监冒告字〔2021〕第44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备案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杭州亚锦经合艺术品有限公司2016年3月8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朱志勇身份信息取得的备案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