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计生办(科)、区有关部门: 根据区政府《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西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的实施意见(试行)》(西政办〔2013〕9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提出如下操作办法。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具有西湖区户籍且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病残(被依法鉴定为残疾并持有三级以上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独生子女父(母),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增的扶助对象,在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事件发生时其父(母)具有西湖区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的认定依据为《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对象问题的答复》(浙人大法复〔2003〕15号)和《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有关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问题的若干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13〕7号)。 二、扶助标准 (1)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申领条件:未婚独生子女死亡后,其父母不再生育或领养子女的家庭。 所需资料:申请人需填写《西湖区计划生育公益金申领表》一式三份,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未婚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补助标准: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各补助5000元。 (2)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申领条件:扶助对象为西湖区户籍且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增扶助对象为子女死亡事件发生时父母为西湖区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年满49周岁。 所需资料:申请人需填写《失独家庭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申报表》一式三份,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补助标准:本人年龄达到49至59周岁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扶助金标准为发放当年杭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本人年龄达到60周岁及以上失独父(母),每人每月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扶助金标准为发放当年杭州市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3)辅助生育手术补助 申领条件:补助对象为西湖区户籍且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增补助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事件发生时为父母为西湖区户籍。并符合以下条件:经医疗机构(三级甲等医院)诊断自然受孕有困难的失独父母,通过辅助生育手术后依法再生育一胎的。 所需资料:申请人需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辅助生育手术补助申报表》一式三份,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独生子女死亡证明、医疗机构(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自然受孕有困难的诊断书、进行辅助生育手术的医疗票据。 补助标准:通过辅助生育手术后依法再生育一胎的失独父母,由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之外的费用,凭医疗发票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并扣除1万元一次性生育补助(即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具体金额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决定。 (4)特护补助 申领条件:享受对象为本人年龄达到60周岁以上,具有西湖区户籍且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增扶助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事件发生时父(母)为西湖区户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失独父(母)本人因患有《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所规定的规定病种或者身体残疾日常生活不能自理而住院。 所需资料:申请人需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护补助申报表》一式三份,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本人的医疗证明、住院证明。 补助标准:每人每天100元,每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 (5)收养补助 申领条件:享受对象为西湖区户籍且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增扶助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事件发生时父(母)为西湖区户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独生子女死亡后依法收养一子女。 所需资料:申请人需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收养补贴申报表》一式三份,提供户口本、婚姻证明、身份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依法收养证明。 补助标准:每个家庭5000元的收养补助。 (6)重大疾病治疗补助 申领条件:补助对象为西湖区户籍且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增扶助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事件发生时父(母)为西湖区户籍。 所需资料:申请人需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大疾病补助申报表》一式三份,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本年度内医疗费用单据。 补助标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机构已给予的医疗补助部分)给予20%-50%比例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具体金额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组成的联席会议决定。 (7)独生子女伤病残家庭补助 申领条件:具有西湖区户籍且独生子女伤病残(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并持有三级以上《第二代残疾证》)的独生子女父(母),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增补助对象为独生子女伤病残(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并持有三级以上《第二代残疾证》)事件发生时具有西湖区户籍的父母。并符合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1个子女或依法收养1个子女。 所需材料:申请人需填写《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一方丧偶的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证、申请人一寸照3张。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00元。 (8)家政服务券补助 申领条件:补助对象为西湖区户籍且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2013年7月1日以后新增扶助对象为独生子女死亡事件发生时父(母)为西湖区户籍。并且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年满60周岁。 所需材料:申请人需填写《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家政服务券补助申报表》一式三份,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明)。 补助标准:每人每年600元家政服务券,此项补助由区民政局负责发放。 三、申领程序 符合申领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村社提出申请并亲笔填写申报表→将所需资料提供给村(社)代办员并亲笔签署委托书→村(社)代办员接到申请的村(社)进行调查核实,符合申领条件的,将相关材料上报户籍所在地镇(街)计生办(科)→镇(街)计生办(科)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区人口计生局审批(或经联席会议确定金额后)将补助发放给申请人。 四、经济补助发放方式 扶助金或补助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初审,区人口计生局负责核定,经扶助对象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亲笔签收发放给扶助对象。 五、出现下列情况的对象,在下一次发放扶助和补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1)死亡的 (2)户籍迁出本区的 (3)再生育或收养的 六、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 根据国家的规定,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七、其他说明 1、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自扶助对象满足条件的次月起开始计算,在扶助金下一发放周期开始发放,扶助对象在发放当年扶助金时已死亡的,按照该发放周期实际在世时间计算。 2、2013年7月1日以后户籍迁入西湖区的,享受对象在事件发生时户籍不属于西湖区的,按照《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执行。 3、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男方未满49周岁的,女方按照本操作办法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男方满49周岁以前按照《杭州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执行。 八、实施步骤 (1)2013年西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实施工作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施调查预摸、宣传培训等准备工作阶段(7月份) 1、召开动员和业务骨干培训会,具体部署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培训镇街业务骨干,明确操作方法、时间安排和宣传口径。 2、调查预摸,镇(街)人民政府要组织村(居)、社区开展调查登记,锁定目标人群。 第二阶段:特别扶助制度个人申请、镇街初审、区级确认阶段(8月-9月) 1、8月10日前要完成符合特别扶助制度对象个人申请,8月15日前村(居)、社区要完成评议和初审,并报镇街人民政府。 2、8月30日前镇(街)人民政府完成群众走访、初审核实,并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9月15日前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完成特别扶助对象2013年度确认个案和汇总信息及资金需求上报区财政局。 4、9月30日前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完成特别扶助制度经济补助的发放。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0-12月) 1、10月30日前修正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召开部门联席会议。 2、11月30日前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服务队的服务进行回访。 3、12月30日前对《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全年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归纳。 (2)从2014年起,西湖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作为经常性工作进行实施。 1、每年3月30前完成上一年度重大疾病治疗补助和辅助生育手术补助联席会议的召开和资金的发放。 2、每年6月30前完成调查登记、个人申请、镇街走访、初审和上报。 3、每年7月30日前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完成区级审核、信息录入、变更工作,并将确认人数、资金需求数等上报区财政等相关部门。 4、每年8月30日前完成特别扶助对象资金的经济补助的发放。 杭州市西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三年八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