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年报
索引号
00250260-2/2022-21654
文号
公布日期
2022-04-2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商务局(区金融办)
统一编号
关于向社会征求《关于落实“凤凰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4-25 18:06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6号)、《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杭政函〔2021〕94号),区金融办拟定了《关于落实“凤凰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意见从2022年4月25日至5月6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向区金融办反映。联系电话:0571-87992937,联系人:曹子健,通讯地址:杭州市文三西路18号。
附件:关于落实“凤凰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西湖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2年4月25日
附件:
关于落实“凤凰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入实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浙政发〔2021〕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深入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凤凰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杭政函〔202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西湖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增强区域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聚焦聚力高质量发展,围绕打造“数字经济第一区”,深入实施“凤凰行动”计划,抢抓资本市场改革机遇,推动更多优质西湖企业登陆多层次资本市场。发挥上市企业规模效应和粘性作用,加快培育和做强一批标志性优势产业,进一步做强产业链,做深价值链,实现打造一个大企业,带动一个产业链、形成一个产业集群的目标,使上市企业真正成为带动西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增长极,助力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首善之区。
二、政策扶持
(一)降低企业股份制改造成本
1.支持企业资产重组和转增股本。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对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2.鼓励股份制改造。企业设立或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的,给予30万元补助。该项补助在办理辅导备案登记后或完成挂牌后予以兑现。
(二)支持企业挂牌上市
3.鼓励挂牌融资。对在全国股转中心(“新三板”)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科创助力板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9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股份有限公司在场外交易市场间转板,不重复享受此项补助。
4.鼓励多渠道上市。在境内交易所或以直接方式在境外交易所上市的,分阶段、按进度给予奖励:完成股改并在浙江省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120万元奖励;完成递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申请材料并获受理的,给予150万元奖励;通过审核成功上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架构、VIE架构等间接方式在境外证券交易所IPO上市的企业,上市当年区财政贡献达到50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转板至交易所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政策。
5.鼓励募集资金回归。境内外上市企业将IPO募集资金投回西湖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量进行奖励。实际投资西湖区金额在1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50万元;5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10亿元以上的,奖励150万元。该项奖励最迟可在企业上市3年后计算。
6.鼓励上市企业落户。境内外直接上市公司迁址西湖区并完成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关系变更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通过红筹架构、VIE架构等间接方式在境外上市公司将境内办公地点迁址西湖区且境内经营主体工商登记、纳税登记在西湖区的,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励。
(三)支持上市企业再融资发展
7.支持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或并购本地非关联未上市企业且并购金额在并购对象净资产2倍以上的,按交易实际发生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8.鼓励企业再融资。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实现资本市场再融资,其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西湖区且符合国家、省市扶持发展产业项目的,按不超过所投项目到位资金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1000万元,在项目完工投产后予以兑现。
(四)支持运用创新型融资工具
9.支持运用创新型融资工具。中小微企业利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市场、浙江省股权交易中心各类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创新型融资工具进行融资,对成功完成融资的,按其融资规模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单家企业单个项目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保障措施
1.推进北交所浙江培育基地和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落地,建立浙股交专板挂牌企业转入新三板“绿色通道”,鼓励企业挂牌浙江专精特新板,形成“一个基地”+“一个特色板”+“一支产业基金”的上市培育服务体系。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可按照特殊性重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行为,可按规定享受不征收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免征印花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相关优惠。
3.支持募投项目落户本地,参照招商引资项目待遇,加大募投项目落地服务力度,协调解决项目立项、用地、环评等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募投项目顺利推进、尽快见效。
4.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重大重组项目,依程序申报列为省级重点项目;对重点拟上市企业、挂牌企业的重大项目,优先申报省级重点项目。对此两类项目在土地、资金、技术研发、专利保护及能耗指标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5.重点拟上市企业高管及核心技术团队成员在申请人才用房、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按《关于实施“西湖英才”引智工程聚力打造国际人才港的若干意见》(西委办发〔2020〕30号)给予优待。
6.将上市公司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招标采购和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目录。支持上市公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及研发技术服务在我区的推广和应用。
7.对上市公司牵头建设的工业园区、开发园区,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链延链、补链、强链和固链的,可根据其转型提升贡献度,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四、其他事项
1.本实施意见支持的对象为经区政府认定的重点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及挂牌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和募集资金投资地须在西湖区内。
2.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但已享受较低等次扶持的可补足差额;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包含市级)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包含市级)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
3.上市企业募集资金投向情况,由区金融办会同属地乡镇、街道(或产业平台)和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负责审核认定。
4.符合本意见扶持条款的各项奖励,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镇街(平台)初审,区商务局(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审核,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商务局(区金融办)下达奖励计划,进行资金拨付。
5.本实施意见于2022年 月 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区商务局(区金融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2021年1月1日起至实施日期间,符合现政策扶持条件且未享受原政策奖励的企业,可按照本政策相关规定执行。《关于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8〕90号)中涉及企业上市、挂牌政策等如与本政策不一致,以本政策为准,具体由区商务局(区金融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