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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经区发改经信局党委同意,现将《西湖区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予以公布。
一、下列事项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涉及公共利益、重大复杂的行政许可;
(二)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制定重大涉企、涉项目规范性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下列事项不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
(一)政府立法决策;
(二)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机关内部管理事项,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以及内部工作流程等事项;
(四)为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没有作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更为不利的具体实施措施的决策事项;
(五)应当由区委、区政府决策的事项;
(六)其他不应列入局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事项。
以上目录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立改废进行适当调整,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区发改经信局
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