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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中小学,幼儿园,直属单位:
为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16号)、《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办〔2016〕5号)及其补充通知(西财〔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研究制定了《 西湖区教育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发布之前,应采用招投标方式,但未进行招投标开立的银行账户,由单位重新梳理,采取招投标方式重新选择开户银行,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有协议约定的,协议期满后按规定组织招标。若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利益输送情形的,必须及时纠正;发现有未经区财政审批备案的银行账户,需向教育局、财政局备案,经财政审批认定应销户的,一个月内及时撤销。
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
2022年4月14日
西湖区教育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育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监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系统内所有公办学校(含幼儿园)、直属单位的各类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 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区财政部门审批、备案,人民银行核准制度。
第四条 由各单位各自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设置
第五条 单位银行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指单位因办理本单位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以及往来资金等的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等业务开立的银行账户。
(二)专用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由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对其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账户。
(三)一般存款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单位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相关的业务而开立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不得办理其他资金的收付结算,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一个预算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可开立一个零余额账户,原则上该零余额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所属独立核算的食堂,可以单位食堂名义单独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单位成立的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含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工会组织),可以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七条 单位按相关规定可以开设下列专用存款账户:
(一)按相关法定章程规定,可开立党费、团费、工会(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除外)专用存款账户。
(二)各单位经财政审核,可在结算中心开立子户,用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以及其他财政审核可核算的资金拨付业务。其中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也可开立一个单位公务卡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同城特约委托收款。
(三)基本建设项目有财政性资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来源的,按确需原则,经财政审核可开立一个基本建设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有多个基本建设项目或基本建设项目其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账核算。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注明的建设工期设定账户期限,基本建设项目按规定竣工决算完毕后,账户必须及时撤销。
(四)临时机构如有业务收支,在机构办公所在区级单位的相关账户中分账核算,或以所在区级单位名义申请单独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专户核算。单位不得开立除注册验资以外的临时存款账户。
(五)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规定,对特定用途资金需专项管理和使用的,可开立一个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 单位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机构取得的贷款,可在该贷款银行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根据贷款合同中注明的贷款期限设定账户期限,贷款合同到期,结清本息后,账户必须撤销。
第三章 银行账户的开立与审批
第九条 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应填写《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附件1)及相关材料报区教育局预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核。
(一)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机构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2.非一年内新成立单位的,需提供是否首次开立账户、开户原因、是否撤销老账户、销户期限等情况说明。
(二)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因基本建设项目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提供首次开立基建账户的情况说明。
2.因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非一年内新成立单位的,需提供是否首次开立账户、开户原因、是否撤销老账户、销户期限等情况说明。
3.因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应提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文件复印件。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书面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十条 区财政局对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和证明材料审核后,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在《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上加盖“西湖区财政局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开户预审章”。单位依据经区财政局签章的《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选择开户银行。
第四章 开户银行的选择
第十一条 单位开户银行的选择,原则上应采取招投标方式。具体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可直接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开立零余额账户。
(二)年日均存款余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原则上需要招投标确立开户银行。
(三)年日均存款余额低于100万元的基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非借贷款用途的一般存款账户,可不进行招投标,原有账户可保留,重新开户或新成立单位可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开户银行。如因实际工作需要,也可进行招投标确立开户银行。
(四)原食堂、工会、团费等账户,可不进行招投标,保留原账户或可跟随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确定开户银行。如因实际工作需要,也可进行招投标确立开户银行。
(五)党费账户参照《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原有非上述银行的账户需撤销,新开立账户可采取招投标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第十二条 除上述规定外,以下情形也可以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为办理贷款转存、贷款归还等与贷款有关业务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
(二)中央、省、市等上级部门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账户。
(三)经区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通过“三重一大”集体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终决定等。
第十三条 单位按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后,持相关证明材料报区财政局复审。
(一)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提供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二)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的,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单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证明材料;
2.为开展特定业务指定开户银行的文件;
3.区政府批准可不实行招投标的批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区财政局对单位报送的开户银行选择方式证明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资料提供齐全的,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签发《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附件2)。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执行期限或合同约定期限的账户,区财政局应在《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单位持《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到相关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区财政局签发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作为人民银行、开户银行对单位办理开户手续的审核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单位应在开立银行账户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附件3),同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开户申请书复印件,向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备案开户信息。
第五章 银行账户的变更与撤销
第十六条 单位应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开立的银行账户原则上应保持稳定,对于未按规定履行协议或者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更换。变更开户银行的,应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核准后,按规定撤销原银行账户,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向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备案销户信息。同时按本办法规定重新以新设账户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将原账户资金余额如数转入新开立的账户。
第十七条 单位的银行账户信息发生下列变更事项,不需报经区财政局审批。
(一)单位名称变更,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的;
(三)单位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四)因开户银行原因(如系统升级)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单位在办理变更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开户银行审核同意的账户变更申请书复印件(因银行原因变更账号除外),报区教育局和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 对设定使用期限的账户,如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单位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提供延期证明报区财政局审批,持区财政局批复及时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延期手续。审批期间,账户按原使用期执行。
第十九条 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原则上应按规定及时撤销有关账户并办理备案手续。
(一)缺乏开户依据的专项账户;
(二)基本建设项目已竣工决算且项目资金结算完毕的;
(三)银行账户使用期满的;
(四)银行账户在开立后的1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
(五)预算单位发生合并、撤销的:
1.单位被合并,银行账户应全部撤销,资金余额应转入合并单位的同类账户,销户备案手续由合并单位办理;
2.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单位,合并前各单位原账户应全部撤销,按本办法规定重新开立新单位的银行账户;
3.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按相应的政策处理银行账户资金余额,并撤销银行账户。销户情况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六)其他原因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
第六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单位应按区财政局和人民银行等部门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类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将取得的本级财政补助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资金。对符合公款竞争性存放有关规定的资金原则上在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放,进行跨行定期存放的,必须经过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经过招投标的账户管理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0年,定期存款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招标确定的银行账户合同到期后,单位应对原开户银行进行评估,经过“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是否延续合同,决定不改变原中标银行的,单位应与原开户银行重新签订账户管理合同,可不重新组织招标;决定重新选择开户银行的,需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区教育局应加强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督管理,建立所属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档案,定期对所属单位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所属单位不按规定开立、使用、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纠正无效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财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停止对违规单位拨款的决定;对应追究单位有关人员责任和银行机构有关人员责任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选择开户银行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的,或开立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区财政备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改变账户用途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
(五)不按本办法规定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或变更、撤销银行账户不按规定报送区财政审批、备案的;
(六)其他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管理并不定期实施专项检查,跟踪监督开立和使用情况。区财政在对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受查单位应如实提供银行账户和资金收付的管理情况,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拒绝、阻挠、隐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需要开立外汇账户、外汇人民币限额账户的单位,可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有关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相关规定,以西政办〔2016〕5号和西财〔2019〕4号规定为准;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
2.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3.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
附件1: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银行账户申请审批表 | ||||||||||
单位全称: | 审批号: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机构类型 | |||||||||
账户名称 | 主管会计(联系人) | |||||||||
账户期限 | 联系电话 | |||||||||
账户性质 | 基本存款户 囗 | 贷款对应的一般存款户 | 借、贷款合同号( ) | |||||||
专用存款户 囗 | 贷款到期时间 ( 年 月 日 ) | |||||||||
一般存款户 囗 | 基建户 | 工程预计结束期 ( 年 月 日 ) | ||||||||
申请理由 | 单位负责人(签章):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意见 | ||||||||||
(盖章) | ||||||||||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预审意见 | (财政预审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三份,开户申请单位一份,主管部门一份,财政部门留存一份。
附件2: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
: 批号:
你单位要求开立银行账户的申请收悉。根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核准你单位开立下列银行账户。请收到批复书后,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账户管理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财政审批专用印章)
年 月 日
序号 | 户 名 | 账户类别(用途) | 开 户 行 全 称 | 账户期限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注:此批复书一式三份,开户申请单位一份,人民银行一份,财政部门留存一份。
附件3:
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
编报单位(盖章):
序 号 | 现 银 行 账 户 情 况 | 原 银 行 账 户 情 况 | 变更、撤户说明 | |||||||
开户日期 | 账户名称 | 预留印鉴名称 | 开户银行选择方式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名称 | 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 | ||
1 | ||||||||||
2 | ||||||||||
3 |
单位负责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该表一式两份,报财政部门一份,主管部门一份。
2.本表适用于新开账户、账户变更和撤户备案。
3.新开账户备案时“现银行账户情况”填写新开账户内容,“原银行账户情况”空白,“变更、撤户说明”中填写“新开户”。
4.新开或变更银行账户的,在“开户银行选择方式”栏填写“招投标”或“集体决策”。
5.撤户时“原银行账户情况”填写原账户内容,“现银行账户情况”空白,“变更、撤户说明”中填“撤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