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1〕第105号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 申请人杨某某(以下称申请人)不服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1〕03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理由如下:1、申请人所认定的风水,是工作环境的温度、声音、湿度、光照等工作生活环境的集合。有风水指的是工作环境安静、舒心、让人愉悦。没有风水指的是工作环境可能噪音大,可能有反光,可能有其他不利于安心工作的因素。基于申请人所指,风水不是封建迷信。而是一类科学。于是,对某些特定区域风水的理解,对某些地方的创业环境的分析判断,是有理有据而不是主观捏造。申请人已经在文章用图文、动图说明风水情况。文中所引用例子,均有其出处。对城市环境、规划的评价,可能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否构成造谣需要行拘?2、申请人在派出所期间审问,超过48小时(两个夜晚)没有任何睡眠(辅警彻夜唱歌喧哗,灯光强烈照射眼睛,封闭环境闷热)。派出所利用了申请人缺少睡眠精神崩溃条件下无法正常作答收集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这是变相的刑讯逼供。3、派出所在审讯还没有出判决书之前,在申请人明确表示不能联系公司和家人情况下私下联系申请人单位员工(本案例与单位无关,即便扣留了申请人的手机电脑也没有任何蛛丝马迹),侵犯了申请人的隐私权。致使申请人立刻被公司辞退。这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4、派出所审讯期间,民警多次用刑事拘留等重刑对申请人进行暗示威胁。另有民警直接对申请人提问:你看我面相如何。想要对申请人往传播迷信信息方向引导。涉嫌引诱、欺骗、威胁申请人非法收集证据。系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1〕03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赔偿刑拘5天期间误工费1098.6元(5*219.72);3、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1〕03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申请人撰写的《杭州风水创业局》文章(打印件)。 3、文章所有案例引用出处(打印件)。 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21年7月31日,申请人杨某某为博取读者的眼球、增加点击流量,在“企业人力观察”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自己撰写的含有不实言论的文章。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申请人杨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检查、勘验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二、本案办理程序合法,量罚得当。2021年8月1日晚20时左右,蒋村派出所接李某前来报案称:其在杭州西溪谷国际商务中心内,在一个“企业人力观察”微信公众号上看到有人发布了一篇对杭州某中心以及其周边的企业造成恶劣影响的文章。蒋村派出所接到报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立即开展调查。当日对报案人李某进行询问,并制作了报案笔录,同时接受李某提供的相关证据一份;通过远程勘验,固定证据“企业人力观察”微信公众号下文章“杭州创业风水局”;当日查获嫌疑人(本复议申请人)杨某某,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对申请人传唤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对申请人居住的西溪某室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并依法扣押与本案有关的物证红米手机一部、苹果电脑一台。经远程勘验, “企业人力观察”微信公众号下文章“杭州创业风水局”,阅读2.0万,点赞52,再看36。经询问报案人李某,其陈述:2021年8月1日在上网时发现一个名为“企业人力观察”的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名为“杭州企业风水局”的文章,文章中有涉及西溪某中心风水不好导致园区企业发展不好等不实言论,对园区声誉及招租等造成不良影响。经询问申请人,其陈述:于2021年7月31日周六在住处写了一篇《杭州创业风水局》的文章,并发布在其本人的“企业人力观察”的微信公众号上。文章主要分四块内容,一、某地没有风水;二、某地有毒;三、某城没有梦想;四、某地是一只貔貅。文章将上述四个地域的公司、企业经营好坏归结于该地域的无科学依据的风水好坏,以博取读者的眼球,增加点击流量,增加其微信公众号的知名度。综合上述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在查清案件事实后,蒋村派出所于2021年8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杨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前告知,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幅度,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案历经受案、勘验、检查、询问、行政处罚前告知等法定程序,最后于2021年8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1〕03548号)。三、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1、申请人认为风水是一类科学不是封建迷信,对某些特定区域风水的理解,对某些地方创业环境的分析判断,有理有据,文章中所引用的例子,均有其出处。该理由不成立。申请人撰写一篇《杭州创业风水局》文章,该文章中所讲的,如“某地没有风水,三横两纵的道路格局,几乎阻挡了一切风水利好,冲散了一起可能凝聚的财气。”并得出结论“所以,在某地的企业,几乎都发展得很不好。”等观点,将例举的有关企业经营好坏归结于风水好坏,无任何科学依据。且经调查,申请人为博眼球,增加流量而将从媒体报道上看到的一些公司经营不善的例子,按地域进行划分并归类成风水不好造成,且风水方面内容是其自己臆想编写,没有实际出处。并且申请人将该文章发布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至报案时已有2万阅读量,造成了一定影响。故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2、申请人称审问期间超过48小时,没有任何睡眠,辅警彻夜唱歌喧哗,灯光强烈照射眼睛,封闭环境闷热。派出所利用其缺少睡眠精神崩溃条件下无法正常作答收集证据,是变相的刑讯逼供。申请人被传唤到派出所办案区时间为2021年8月2日0时16分,至2021年8月2日22时49分传唤结束并已做出行政拘留决定,传唤期间已经依法审批延长传唤询问查证时间,且传唤时间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因疫情原因,投送拘留所前需对被拘留人员做核酸检测,故申请人在办案区内等候核酸检测结果出具后才投送执行拘留,投送杭州市拘留所日期为2021年8月3日,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折抵执行行政拘留1日,实际在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4日。故申请人提出审问期间超过48小时理由不成立。经核查,蒋村派出所办案区硬件设置符合办案区管理规定,不存在灯光强烈照射眼睛,封闭环境闷热等情况,也不存在看管辅警彻夜唱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八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分别于2021年8月2日1时17分至4时20分和2021年8月2日16时49分至18时25分进行二次询问,不存在变相连续询问、刑讯逼供等情况,申请人对二份笔录均核对签名确认,并已保障申请人休息、饮食等权利,申请人在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上签名确认。故申请人认为变相刑讯逼供的理由不成立。3、申请人称派出所私下联系其公司单位员工,侵犯其隐私,导致其被公司辞退。被申请人依职权开展调查工作,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被申请人根据规定依法对处罚信息予以公开,其所在公司在人事处理上的情况为其公司内部决定,与公安机关开展依法调查及最终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关。故申请人提出的该理由不成立。4、申请人称在询问期间,办案民警多次用刑事拘留等重刑进行暗示威胁。另有民警直接提问:你看我面相如何,想要对其往传播迷信信息方向引导,涉嫌非法收集证据。经核查,本案办案民警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询问完成后,交由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捺印确认,不存在涉嫌引诱、欺骗、威胁等非法取证情况。故该理由不成立。 综观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恳请西湖区人民政府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1〕03548号行政处罚的决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1〕03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 2、执行回执、拘留期限折抵通知书(复印件),证明申请人被执行拘留的情况。 3、送达回执(复印件),证明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文书的送达情况。 4、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照片(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将拘留情况通知申请人的家属。 5、《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对案件受理的情况。 6、传唤证(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的情况。 7、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延长传唤的情况。 8、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等人的调查询问情况。 9、检查证、检查笔录、照片(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检查的情况。 10、证据保全决定、清单及照片(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对相关物证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 11、发还清单(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将相关物品发还给申请人的情况。 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接受本案相关证据的情况。 1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笔录》(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前履行告知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的程序情况。 14、照片(复印件),证明本案相关证据的情况。 15、归案经过(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到案的经过情况。 16、保障休息、饮食权利说明(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保障申请人休息、饮食情况。 17、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复印件)、光盘(视听资料),证明被申请人进行远程勘验的情况。 本机关将上述双方提交证据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补充意见:1、文章中的风水部分也有出处来源;2、被申请人程序违法;3、本案量罚过重。其他意见与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的意见基本一致。被申请人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本机关对上述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8月1日,被申请人下辖蒋村派出所民警接李某前来报案称:其在“企业人力观察”微信公众号上看到有人发布了一篇对杭州某中心及周边的企业造成恶劣影响的文章。后蒋村派出所依法受理案件并开展调查。通过询问报案人及传唤申请人、远程勘验等调查,在查清案件事实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不提出陈述申辩。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1〕03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现查明2021年07月31日,杨某某为博取读者的眼球、增加点击流量,在‘企业人力观察’微信公众号上发表自己撰写的含有不实言论的文章。以上事实有杨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物证和书证;检查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杨某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同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日受案,于次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办理案件的期限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已履行相关告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8月1日在“企业人力观察”微信公众号中发表自己撰写的文章《杭州创业风水局》,文章主文分为四段:一、某地没有风水;二、某地有毒;三、某城没有梦想;四、某地是一只貔貅。申请人在文章中将上述四个地域的企业经营好坏归结于地域的风水好坏,以博取读者的眼球,增加点击流量及微信公众号的知名度。且在报案时,上述文章已有2万阅读量,故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散步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因此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本机关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关于申请人所述其撰写的文章所认定的风水指的是客观环境,不是封建迷信,而是科学,且文章内容均有出处的说辞。本机关认为,将企业经营好坏与风水挂钩,属于因申请人臆想而编写,文章经过微信公众号的宣传,确对公共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关于申请人所述的其他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日作出的杭西公(蒋)行罚决字〔2021〕03548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