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杭西政复决字〔2021〕第122号 落款日期: 2021-10-18
申请人:  汪某
被申请人: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双浦派出所
第三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1〕第122号

 

申请人汪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双浦派出所。

申请人汪某(以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双浦派出所(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的杭西公(双)行传字〔2021〕01412号《传唤证》,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还就行政复议的范围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传唤行为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而传唤行为作为公安机关在履行治安管理职能过程中的一个过程性、阶段性行为,其被公安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所吸收,并不单独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