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示 |
|
湖州君立木业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胡德珠诉你单位工伤待遇等争议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2)3153号),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湖州君立木业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胡德珠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6161元、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为43303元、护理费1978.33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188.8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98.7元、交通费300元,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7000元后,被申请人仍应向申请人支付98329.86元。该款项被申请人湖州君立木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申请人胡德珠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2)315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