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2〕第23号
申请人潘某国。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潘某国(以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2日在“西湖码”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的回复,于2022年1月28日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于2022年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案前调解,经调解未果,本案于2022年2月28日结束调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2022年1月20日,申请人通过西湖码向留下街道反映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杭州某某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转让股份,某村股民代表都不知道情况。集体资产未通过股民大会转让资产是违规的,留下街道于2022年1月22日的回复系留下街道踢皮球不查处,让去找一个只是代持股份的法人代表去问问题,是违反浙江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的。理由如下:1、某某公司是某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的集体企业;2、2021年2月10日,某某公司转让杭州某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12.3762%股份应由某某经合社股东代表大会通过才可以转让;3、胡某民于2019年12月31日在留下街道党委委员的面对着三百多个村民承认某某公司和某某经合社两家公司是一本账,就是一家公司;4、胡某民承认某某公司就是某某经合社。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2日通过“西湖码”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如下证据: 1、“西湖码”回复(打印件)。 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复印件)。 3、杭州某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股东变更信息页面(打印件)。 4、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页面(打印件)。 5、视频(视听资料)。 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一、答复人作出案涉答复意见系依据《信访条例》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西湖政务西湖码反映“2021年2月10日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转让股份我们某村股民代表都不知道情况,我本人在六月份向某某社区和留下街道递交过书面申请没有回复,为什么?”。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内容,答复人依据《信访条例》进行处理后,通过“西湖码”向申请人作出回复:“上报人你好,经过查询,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为胡某民,该公司的行为建议直接向胡某民进行询问”。故,答复人作出案涉答复意见系依据《信访条例》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本案中不存在申请人要求的撤销案涉西湖码回复的前提。答复人作出的案涉回复,系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的解释性答复,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并非《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可以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据此,本案中不存在申请人要求的撤销案涉西湖码回复的前提。 综上所述,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如下证据: 1、截图(复印件),证明就申请人于2022年1月20日通过西湖政务西湖码反映的事项,答复人依据《信访条例》作出解释性答复告知的事实。 本机关将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双方均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经审查,本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2年1月20日,申请人通过“西湖码”反映“2021年2月10日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转让股份我们某村股民代表都不知道情况,我本人在六月份向某某社区和留下街道递交过书面申请没有回复,为什么?”西湖码将上述反映件派发给被申请人数字化综合指挥中心处置。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2日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上报人你好,经过查询,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胡某民,该公司的行为建议直接向胡某民进行询问。”申请人不服上述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杭州市留下镇某村民委员会、胡某民等26位自然人,杭州市留下镇某村民委员会持股54.57%,胡某民等26位自然人累计持股45.43%。该公司于2003年12月由杭州某某实业公司改制而来,并经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注册登记,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杭州某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工商信息显示,2018年12月6日,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入股杭州某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为12.3762%。2021年2月10日,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退出其在杭州某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拥有的12.3762%的股份。 本机关认为,“西湖码”是区委区政府用数字化赋能基层社会治理,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筑全域一体化智治的新模式。通过“西湖码”,可以对西湖区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本案中,申请人虽要求撤销案涉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但根据申请人在“西湖码”中反映问题的内容看,其实质系认为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退出该公司在杭州某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拥有的12.3762%股份属于未履行民主决策程序转让集体资产,要求被申请人进行监督。故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对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退出在杭州某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拥有的12.3762%股份具有监督的法定职责。 《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本案中,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退出对外在杭州某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拥有的12.3762%股份,系某某公司股东按公司法规定的表决程序进行的决策,属于正常的公司经营行为,不属于上述条款规定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对杭州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决策进行监管的法定职责。故针对申请人在“西湖码”中反映的问题,被申请人虽作出案涉回复,但并不直接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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