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杭西政复决字〔2022〕第54号 落款日期: 2022-06-09
申请人:  孙某良
被申请人: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2〕第54号

 

申请人孙某良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孙某良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于申请人举报的案件作出的不予立案具体行政行为,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故本机关于2022年4月13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2022年4月19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材料。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在拼某某平台店铺“博某教辅专营店”购买了一本《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书籍。博某教辅专营店所属公司是博某网络有限公司。买回来时不知道里面的条款已经废止,直到后来,申请人又买了一本电子商务法注释本,才发现在2021年5月1日《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里面的条款已经废止。申请人在购买时,商家也没有告知本办法已废止,商家在平台上也没有标注提醒说谨慎购买的标语,商家这样的行为涉嫌欺骗、隐瞒,误导消费者购买,因为在网络平台购买法律书籍的不光有法律上的专业人员,还有普通的老百姓。老百姓就是因为对法律了解不够才去买了用于诉讼使用的。商家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对商品有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的知情权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体现。商家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没有告知产品的真实情况,侵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申请人要是知道产品里的条款废止就不会选择购买它。被申请人以《出版管理条例》及总局42号令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于申请人举报的案件作出的不予立案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面截图(打印件)。

2、商品信息网络页面截图(打印件)。

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称,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收到浙江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第1330106002022031202461855 号举报单:举报当事人:博某网络有限公司,在拼某某网上销售书籍的过程中,有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举报人署名孙某良,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并告知结果。当事人:博某网络有限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版物互联网销售;出版物批发;出版物零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资讯、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办公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玩具销售;包装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母婴用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办公设备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软件销售;软件开发;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查:申请人于2022年2月24日,在被举报人网上购买1本法律书籍,书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申请人购买阅读后,认为该法已废止,遂向被申请人举报案涉商家涉嫌欺诈消费者。据了解,《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为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60号令。2021年5月1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因图书出版发行,需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局许可,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故申请人举报的内容,不属被申请人管辖;同时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并未在销售图书过程中存在申请人所述“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不符合立案条件。2022年3月22日15:43时,被申请人短信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提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举报单(复印件),证明申请人的举报情况。

2、不予立案审批及短信告知(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的情况。

本机关已将上述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补充意见,坚持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系适用法律错误、推卸责任,且被申请人未提供调查笔录及相关调查取证的材料等,应视为未调查作出的调查结果,应予撤销。被申请人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本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2年2月24日,申请人在拼某某平台“博某教辅专营店”购买了一本《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书籍。博某网络有限公司系拼某某平台“博某教辅专营店”店铺的经营者。2022年3月12日,被申请人接到了申请人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的举报,主要内容为:“我在购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书籍的时候商家也没有告知我本办法已经废止,他们在平台上面也没有标注提醒说谨慎购买的标语,作为普通老百姓根本不知道本办法已经废止,老百姓买它就是用来学习法律知识用于打官司的,商家这样的行为涉嫌欺骗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购买,我希望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并书面告知我处理结果,谢谢!”被申请人接举报后,认为图书出版发行,需经国务院新闻出版局许可,故经审批,于2022年3月22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短信及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结果告知申请人,主要内容为:“关于博某网络公司的举报,经查不属本局管辖,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及总局42号令的规定,不予立案。已于2022年3月22日15时43分短信告知。”申请人不服上述反馈告知中对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被举报人博某网络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西湖区,被申请人具有受理该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3月22日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短信方式及12315平台对申请人进行反馈告知。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规定:“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进口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接到的举报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可以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可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附有联系方式的具名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移送的除外。”

本案中,申请人在购买法律书籍后发现法条已废止,认为被举报人在销售该法律书籍时未尽到告知义务,其行为涉嫌欺骗、隐瞒、误导消费者。上述内容系对经营者零售出版物行为的举报,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故被申请人做出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鉴于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的同时,并未明确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存在瑕疵,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22日在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案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