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2〕第50号 申请人娄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6楼。 申请人娄某(以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杭西)市管市规函告字(2022)639003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我于2021年11月16日第一次提出申请,先踢皮球让我找某(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我在浙江杭州某app里面被恶意推送广告购买,踢皮球要让我找北京,北京说不是他们,让我找金融办,金融办说这个不是保险属于消费品让我找购买的地方,找来找去皮球踢回原来的地方,我又重新投诉重新上传证据及资料,上传完以后,这期间之前我已经联系某宝公司很多次了,都是杭州某来电的,并且对方某宝专业客服自己明确表明我买的产品属于消费产品,不止一个某宝的客服表态,我也把当时的录音通过全国315app上传给了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人听了。我与杭州西湖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完整通话录音也已经通过快递邮寄u盘的形式寄到了杭州西湖区人民政府,其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不予受理,某公司专业客服给我打电话自己承认是消费品的录音完全符合被立案的规定和标准,并且我提出的请求也只是把我认为不合理的扣费还给我,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不作为和违法乱作为导致了我目前损失了4g的u盘8元快递费12元,如果后续仍不作为乱作为,我会提出精神损失费和误工费等等对我造成影响和伤害的赔偿,目前就总计赔偿20元材料费和快递费。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请求确认(杭西)市管市规函告字(2022)639003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12315转申请人举报件,其举报对象为某(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举报内容为:“2018年12月在某内强制性弹出的广告,某宝显示0.01元加入,并且提示分摊金额是每个月0.01元,我看着就几分钱也就同意加入了,结果前几个月都是正常几分,后面不仅仅没通知我,甚至直接乱扣,打了95188告诉我是0.01元加入,那么我这边的扣费记录是什么意思,其次我今天2022年1月20号去看他把我2018年的扣费记录删除了,那真是牛啊,再者95188某工作人员多次承认某宝是消费品,我不认可的钱和东西不就是消费欺诈,而且当初加入是强制性弹窗。某宝这个东西不用我多说,百度随便一搜都是投诉”。接举报后本局执法人员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1.某宝计划组织实施主体问题。经查,某宝互助计划由某(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起并组织实施,非某(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举报人加入某宝互助计划的基本情况。姓名:娄某,互助编号:XX,计划类型:某宝-大病互助,加入渠道:某生活号,加入时间:XX,退出时间:XX,累计分摊金额:51.24元。3.举报人反映“强制性弹窗加入”及“不通知直接乱扣”问题。经查,加入某宝大病互助计划需经过输入成员信息(本人直接点确认)、确认健康要求、验证支付要素(如人脸、指纹、密码)等步骤,需阅读并同意《计划条款》、《健康要求》、《互助范围》、《成员规则》、《付款授权》等协议。在《付款授权》中含有:“您授权特定第三方向某发送扣款指令,并授权某根据特定第三方的指令从您的某账户中扣取指定款项至该特定第三方指定的某账户。”等内容。以上步骤均需当事人亲自操作并授权确认,举报人反映“强制性弹窗加入”及“不通知直接乱扣”等问题与事实不符。举报人在举报材料中也表示“我看着就几分钱也就同意加入了”。4.举报人反映的“分摊费用”及“删除扣费记录”问题。经查,某宝采用了“后分摊机制”,用户在加入时无需付费,计划条款中【3.6分摊方式】提及:每位成员为单个患病成员分摊金额不超过0.1元。每位成员每期分摊金额尾数不足l分的按1分计算。并未提示分摊金每月0.01元。用户可进入某宝产品页——我的互助——下滑页面下方查询【分摊明细】——点击每一期均可进入对应的【分摊详情】——在已分摊金额下方【帮助XXXX位成员】点击后即可查询详细的互助名单和受助情况。综上,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本局的调查,没有发现某宝实施主体在实施某宝计划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经领导审批,我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2年1月27日,我局通过邮寄向举报人发出(杭西)市管市规函告字(2022)639003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告知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二、关于某宝互助计划是否属于消费品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根据某宝协议,某宝本质上为互助计划,成员分摊互助金属于赠与行为,不是《办法》所称之生活性消费。因此,本局认定举报人参与某宝互助计划的行为不属于消费行为。举报人表示“某工作人员多次承认某宝是消费品”并以该录音为证据,认为其参与某宝计划的行为就是“消费”。本局工作人员在电话沟通时告知,参与某宝计划是否属于消费行为,不是某个企业或个人可以认定的,应当以相关行政部门的认定为准。综上所述,提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举报单及举报材料(复印件),证明举报内容; 2、某宝重症疾病互助计划条款(节选)和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明某宝的运营主体为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而非某(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证明不予立案审批; 4、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杭西)市管市规函告字(2022)639003号(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申请人发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书。 本机关将上述双方提交证据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双方未就证据三性提出异议。本机关对上述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如下事实: 2022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于全国12315提交的举报材料(投诉编号1330106002022012038604858),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18年12月根据某内弹出的广告,加入了某宝,其存在“强制性弹窗加入”及“不通知直接乱扣”等问题,属于消费欺诈。经被申请人调查,2022年1月27日,被申请人决定对该案不予立案,并于当日向申请人邮寄(杭西)市管市规函告字(2022)639003号《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某宝互助计划由某(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发起并组织实施,非某(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举报人反映“强制性弹窗加入”及“不通知直接乱扣”等问题,其相关步骤均需当事人亲自操作并授权确认;举报人反映的“分摊费用”及“删除扣费记录”问题,均可进行查询。综上,没有发现某宝实施主体在实施某宝计划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告知,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此,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处理及反馈,系法定的行政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材料,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案中,关于申请人提出某宝存在“强制性弹窗加入”及“不通知直接乱扣”等问题,本机关认为,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关于加入某宝大病互助计划流程,其均需由申请人亲自操作并授权确认,相关费用亦基于上述授权予以扣缴,参与的互助情况也可以在某宝相关产品页进行查看。因此,并无证据可证明某宝实施主体在实施某宝计划过程中存在申请人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被申请人案涉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告知,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的(杭西)市管市规函告字(2022)639003号不予立案告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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