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2〕第26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晴川街123号。 申请人王某(以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的〔2022〕第8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于2022年2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是客观存在的,且这些信息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传唤程序严重违法,2021年6月1日申请人是到教育工会正常办事,动机目的单纯合理。二、申请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的传唤行为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违法行为。三、被申请人已多次非法侵害申请人,请求对申请人受伤害侵害人身、财产进行司法鉴定赔偿。四、为证实前述内容,申请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却不敢依法公开,企图包庇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此外,申请人称,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是客观存在的,如果毁灭则是毁灭犯罪证据罪。申请人是依法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必须依法全部公开,但被申请人竟违法不予公开,违法作出《告知书》这一具体行政行为。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予以撤销,依法全部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并赔偿申请人的精神损失费、人身损害赔偿金、财物损失赔偿金共计一千万人民币。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 《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第8号告知),复印件。 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一、本案办理程序合法,处理得当。2022年1月24日收到申请人王某向我局来信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以下信息:1、2021年6月1日谁打110报警说我王某扰乱办公秩序;2、2021年6月1日北山派出所对我王某采取强制措施事实法律依据;3、2021年6月1日北山派出所对我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在西溪派出所所有双方的笔录及监控视频,完整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我局立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于2022年2月17日依法制作《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第8号告知),且于2022年2月18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我局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3条中的“2021年6月1日北山派出所对我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在西溪派出所所有双方的笔录。”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故决定不予公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1条“2021年6月1日谁打110报警说我王某扰乱办公秩序。”和第2条“2021年6月1日北山派出所对我王某采取强制措施事实法律依据。”属于问题咨询,本质上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故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3条中的“2021年6月1日北山派出所对我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在西溪派出所所有的监控视频,完整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属于本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事务信息,仅用于内部监督管理措施,故决定不予公开。 二、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王某对我局〔2022〕第8号信息公开告知书有异议,请求撤销,并依法全部公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该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我局认为办理本次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合法,处理得当,已在上文中详细答复,故不再重复叙述。另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所述要求赔偿申请人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一千万元人民币及其所提出对申请人的传唤程序严重违法,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我局多次非法侵害申请人等事实和理由,与本次信息公开办理无关联性。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得当,恳请西湖区人民政府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持被申请人〔2022〕第8号信息公开告知书。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杭州市西湖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印件),拟证明王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况。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申请人王某的身份情况。 3、信封(复印件),拟证明公安机关收到王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信件信封。 4、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拟证明公安机关作出的〔2022〕第8号信息公开告知书。 5、挂号信邮戳(复印件),拟证明公安机关将信息公开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王某。 本机关已将上述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双方未就证据三性提出异议。本机关对于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2年1月24日,申请人通过信件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以下信息:1、2021年6月1日谁打110报警说我王某扰乱办公秩序;2、2021年6月1日北山派出所对我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法律依据;3、2021年6月1日北山派出所对我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在西溪派出所所有双方的笔录及监控视频,完整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2022年2月17日,被申请人制作《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信息公开告知书》(〔2022〕第8号告知),主要内容为:“1、2021年6月1日北山派出所对我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在西溪派出所所有双方的笔录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决定不予公开;2、2021年6月1日谁打110报警说我王某扰乱办公秩序和2021年6月1日北山派出所对我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法律依据属于问题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3、2021年6月1日北山派出所对我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在西溪派出所所有双方的监控视频,完整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其仅用于内部监督管理措施,属于本机关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决定不予公开”。《告知书》于2022年2月1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4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2月17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并于次日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1年6月1日谁打110报警说我王某扰乱办公秩序;2021年6月1日北山派出所对我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法律依据。”本机关认为,上述内容系对其涉及的扰乱办公秩序并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提出的问题咨询,被申请人作出咨询事项认定,告知问题咨询类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1年6月1日北山派出所对我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在西溪派出所所有双方的笔录”。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相关笔录实质上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1年6月1日北山派出所对我王某采取强制措施在西溪派出所所有双方的监控视频,完整执法记录仪视频音频”。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本案中,相关监控视频及执法记录仪中的视音频内容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认为其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管理信息,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并无不当。 另,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赔偿申请人的精神损失费、人身损害赔偿金、财物损失赔偿金共计一千万人民币”之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7日作出的〔2022〕第8号《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