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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9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公布,其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单标号SC2233000300300538784的白玉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杭州嘉绿农贸市场竹香食品店销售的白玉蒜,生产日期2022年8月27日,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约15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可依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处罚,相关条款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处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处罚如下:一是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元;二是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3024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未按要求查验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索证索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首次被查及该行为,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3024元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