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1-06 15:20:58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点击率:

(2022年11月2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不断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切实提高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能力,夯实共同富裕基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浙江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杭州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的行动计划(2021—2025年)》等,结合杭州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基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以市场化资源配置为核心,相关利益方通过联合与合作,形成的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清晰的成员边界、合理的治理机制和利益分享机制,实行平等协商、民主管理、利益共享的经济形态。

二、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必须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引,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推动、村社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打造具有杭州辨识度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发展标志性成果,助力杭州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

三、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必须牢牢把握“大杭州、高质量、共富裕”发展要求,鼓励乡村实施全资源开发,持续推进村级集体经济消薄增收,努力实现村集体经济总收入和经营性收入“两个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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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统筹协调机制、监督责任体系和考核评价体系。

五、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和监督检查。发改、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文旅、民政、林水、供销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合力做好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

村经济合作社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要加强党建引领,坚持群众主体,引导村民自治,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充分调动广大基层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集体经济内生发展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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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鼓励和支持组建乡村振兴联合体,深化党建联建机制和共富联合体建设,通过联建、联合等组团模式推进乡村片区化、组团式发展,形成以强带弱、以大带小、区域联动、共同富裕格局。

七、鼓励和支持以独资、合作、入股等形式组建强村公司,创办或领办“共富工坊”,通过发展产业、投资物业、劳务服务、承接项目等,拓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途径。

八、鼓励和支持发展“飞地”抱团项目,引导多村抱团突破村域、镇域、县域限制,将资源要素配置在基础好、有前景的园区、开发区、特色小镇、小微企业园、大学生农创园、乡村创业基地等平台,优化资源空间配置,推进集体经济发展。

九、大力推动村集体通过多种方式盘活闲置资产资源。引导社会资本、各类社会组织和乡贤等共同参与资产盘活利用,发展新型经济业态。引导村集体流转土地开展农业标准地建设,发展现代农业。

十、有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利用美丽乡村建设成果、乡村山水资源、特色产业、地域文化等,发展休闲观光、农创文旅、农耕体验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乡村产业与集体经济融合发展。

十一、深入实施“两进两回”工程(即科技、资金进乡村,青年、乡贤回农村),鼓励和支持大学生乡村创业创新,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聘请职业经理人,引入有实力、懂农村、善经营的专业人员(团队),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推进村庄市场化经营。

十二、依法依规稳妥有序开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改革,在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权同价,增值收益分配向农村集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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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市有关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被征收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留用地政策。确因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允许预支一定数量的留用地指标。加强村级留用地开发建设管理。

十四、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安排不少于当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3%,用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用地。鼓励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获取的建设用地复垦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优先用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十五、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优先保障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的财政投入。投入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的财政资金所形成的资产产权按相应比例划归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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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优化金融扶持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扩大农村抵押物、质押物范围,拓宽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融资渠道。完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供销农信担保公司等涉农信贷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

十七、完善区县协作、联乡结村、百社百企结百村等帮扶工作机制,优先向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倾斜,引导城乡资源互通、优势互补、互利共赢,打造杭州特色的新型帮共体。

十八、坚持数字赋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持续推进省市县乡村五级联网的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建设,迭代升级基层公权力大数据监督平台,强化集体资金资源资产数字化监督监管、经营状况预警监测和产权交易体系建设,推动集体资产实时监管和保值增值。

十九、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完善资产管理和使用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农村集体资产监督责任,强化风险防范意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二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十一、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