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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杭州派鸥广告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322916919W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下村五一组24号132室
经本局查明,杭州派鸥广告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6日的变更登记过程中,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冒用杨超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杨超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询问笔录及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浙大司法鉴定中心【2023】文鉴字第067号)等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 2023年8月22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西市管冒告字〔2023〕第15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备案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杭州派鸥广告有限公司2014年11月6日变更登记中冒用杨超身份信息取得的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