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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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防龙生经贸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偿使用合同书》(编号:杭土市租字[1995]使3号),你单位承租位于西湖区宝石二弄的土地,根据合同约定,截止2023年6月30日,你单位应缴纳租金总额为人民币105.44万元。产生的滞纳金已超本金,执行上限为人民币105.44万元。
本机关经多次催缴并公告了《告知书》,未收到陈述和申辩意见,你公司至今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自本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缴清租金金额人民币105.44万元及对应的滞纳金金额人民币105.44万元。
如对本通知的决定内容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到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