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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西湖区北山街道等十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执法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乡镇、街道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即在下列委托权限范围内以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行使部分行政处罚权:具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底前按要求准确地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定期汇报执法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从2023年11月23日至2024年11月22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处罚事项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处罚事项
序号 | 消防违法行为 | 违反法律、法规条款 | 处罚依据 |
1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2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3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4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
6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7 |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
8 |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六条 |
9 | 过失引起火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
10 | 用于居住的出租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11 | 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12 | 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 《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13 |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