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服务指南之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书


受理部门:西湖区婚姻登记服务中心

办公地点: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湖区政务服务中心西二楼D区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周六仅办理已经预约成功的结婚登记业务。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7:00(夏令时)、13:30-17:00(冬令时)

咨询电话:0571-89511552


一、预约流程

目前浙江省办理婚姻登记实行网上预约制,可提前2-30天在浙江省民政厅官网、浙江政务服务网、杭州市民政局官网、浙里办APP、支付宝APP、西湖民政幸福荟公众号等多渠道进行预约。以西湖民政幸福荟公众号为例:

1、关注“西湖区民政幸福荟”公众号,点击“快捷服务”,选择“婚姻预约”,进入“浙有姻缘”界面,点击“开始预约”进行婚姻登记预约。

2、另外还有免费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可以预约。由心理咨询师、律师、社会工作师等专业人员组成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团队,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免费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包含婚前辅导、离婚调适辅导、婚姻关系辅导、家庭关系辅导),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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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别提醒

请仔细阅读,该注意事项对所有婚姻登记业务均适用

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1、当事人为集体户口的,应当提交本人盖有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当事人为家庭户的,请携带整本居民户口簿。

2、当事人不能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须含婚姻状况栏)。

3、居民身份证与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有不一致的,应当先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并换领证件,再办理婚姻登记。请仔细核对居民户口簿登记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有不一致的请提前更正。居民户口簿应按规定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因涂改、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被撕下的,请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换领证件。

4、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登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无法提供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更正户口登记的婚姻状况。

5、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本人声明真实性的婚姻登记证、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6、离婚后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浙江省婚姻登记管理系统能够共享获取到离婚证电子证照(符合《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离婚证》标准),经本人确认无误的,可以作为离婚证明材料存档(当事人已恢复婚姻关系的除外)。

7、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8、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9、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的内地居民,选择一方当事人浙江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或纸质《浙江省居住证确认单》。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的,应当事先到居住证发放地公安部门补办签注手续、恢复使用功能。

(注意:请注意浙江省居住证签发机关必须是西湖公安,才能在西湖区办理结婚、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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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居住证办理及签注等更多问题,可参考:居住证办理条件有变!你的居住证过期了吗(点击蓝字查看)

三、离婚登记

(一)申请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或者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双方均非浙江省户籍且一方或双方经常居住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持有西湖公安签发的浙江省居住证。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本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双方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照片。

(二)禁止性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三)办理流程

提前2-30天预约→双方到场→提交离婚申请材料→申请→受理→30天冷静期→提前2-30天预约→双方到场→提交离婚登记材料→审查→登记(发证)

(四)申请清单

1、离婚申请

(1)双方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2)双方结婚证原件。

(3)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2、离婚登记发证

(1)双方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2)双方结婚证原件。

(3)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办理时现场签名并按指纹)。

(4)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5)双方当事人2寸近期免冠单人照各2张(53mm宽,35mm高)。

(6)现役军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书

(一)申请条件

1、本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本婚姻登记处可以为原在浙江省办理婚姻登记的、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浙江省内的内地居民办理。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浙江省或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浙江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本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涉外国人、涉港澳台居民、华侨的除外)。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亲自到本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本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 

4、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照片。

5、因婚姻登记证损毁、涂改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申请补领的,当事人提交原婚姻登记证。 

(二)禁止性要求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三)办理流程

提前2-30天预约→当事人到场→提交补领婚姻登记证书材料→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四)申请清单

1、补领结婚证书

(1)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53mm宽,35mm高)。

(3)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如有档案且在省内的,可以帮忙查档)。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由当事人书面作出查档情况说明,并应当提供下列其中两项材料原件证明婚姻关系:

a.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b.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

c.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

d.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凭证;

e.存档部门存档的结婚证复印件;

f.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4)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补领离婚证书

(1)合法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居民户口簿原件。

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

(2)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35mm宽,53mm高)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原始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

(4)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