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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塘是沿海、海岛及河口地区抵御海水侵袭和风暴潮灾害的重要水利基础设施,是保障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屏障。为加强海塘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海塘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制定如下意见。
一、限期完成海塘安全鉴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 4 级及以上海塘(不包括备塘),竣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意见印发后 5 年内应完成安全鉴定,以后每隔 10 年应完成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出现影响海塘安全的情况、海塘主管部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要求的,应及时完成安全鉴定。
二、落实海塘安全鉴定责任
海塘管理机构负责海塘安全鉴定的组织落实工作,承担制定海塘安全鉴定计划并落实海塘安全鉴定经费,委托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的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海塘鉴定机构)承担海塘安全鉴定具体工作,组织落实三类塘、二类塘除险保安等鉴定意见建议,及时完成省、部相关应用系统信息动态维护等职责。海塘鉴定机构承担海塘安全鉴定具体工作并对出具的鉴定结论负责,承担收集整理海塘有关资料、开展现场调查,开展或者委托开展必要的勘察、测绘、检测、探测等专项工作并编制专题报告(国家有资质规定的,专项工作承担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按照《海塘工程安全评价导则》(DB33/T 852)等技术规范开展海塘安全评价并编制海塘安全评价报告,出具海塘安全鉴定报告并及时将海塘安全鉴定报告送达海塘管理机构。
三、规范开展海塘安全鉴定
海塘安全类别分为一类塘、二类塘、三类塘。海塘安全鉴定范围包括海塘、交叉建筑物、管理设施等,海塘管理机构管理的小型水闸等交叉建筑物(设施)应纳入海塘安全鉴定,大中型水闸等交叉建筑物按照《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单独进行安全鉴定并宜与海塘同步完成。海塘安全评价包括防潮(洪)能力、渗流安全、结构安全、交叉建筑物安全影响、抗震安全、运行管理等。海塘安全鉴定报告应明确海塘安全类别的鉴定结论,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完成处理的意见、适时进行处理的建议,并对海塘管护工作提出建议。
四、限期开展海塘除险保安
海塘管理机构负责海塘除险保安的组织落实工作。鉴定结论为三类塘的除险加固应在次年开工,鉴定结论为二类塘的局部加固或大修、整改宜在 2 年内完成。实施除险加固、局部加固或大修、整改完成前,海塘管理机构应修订完善相关预案,落实安全度汛应急措施,确保海塘运行安全;涉及海塘融合建设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工作,合理保障海塘融合功能。
五、加强安全鉴定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海塘管理机构的安全鉴定工作进行核查,对海塘鉴定机构的安全鉴定质量进行抽查。海塘安全鉴定工作核查实行属地负责制;海塘安全鉴定质量抽查实行分级负责制,1 级海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海塘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抽查比例(按评价塘段统计)不少于 20%。核查抽查发现海塘鉴定机构、专项工作承担机构资质等级不符合规定的,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核查发现海塘管理机构存在未及时组织完成海塘安全鉴定、未及时组织落实三类塘或二类塘除险保安的,由组织核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必要时可约谈海塘管理机构负责人;抽查发现存在未开展或者委托开展必要的勘察、测绘、检测、探测等专项工作并编制专题报告,海塘安全鉴定专题报告内容不完整、结论意见明显不合理、承担机构未盖章,海塘安全评价报告章节不完整、采用的资料明显不符合实际、采用的技术规范已失效、评价依据明显不充分、评价结论明显不合理、鉴定机构未盖章,海塘安全鉴定报告内容不完整、鉴定结论明显不合理、出具时间未签署或者签署不完整、海塘鉴定机构未盖章的,由组织抽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规定将海塘鉴定机构、专项工作承担机构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纳入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
六、本意见自 202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