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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 2022 年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50 号),为规范开展实施先富带后富“三同步”行动,推进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督查激励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激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遵循自愿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绩。
第三条 督查激励对象为全省各县(市、区),督查激励名额为 5 个。
第四条 督查激励重点工作内容为:
(一)低收入农户增收及增长率情况;
(二)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发展情况;
(三)新型帮共体工作承接落实情况;
(四)浙农帮扶应用推进及使用情况;
(五)具体工作推进及政策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查激励正向清单(激励事项评价体系):
(一)城乡居民收入倍差、低收入农户收入与农民收入倍差明显缩小;
(二)重点帮促村集体经济总收入 30 万元以上、经营性收入15 万元以上;
(三)低收入农户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18000 元以上,增幅达到 10%以上;
(四)帮扶或承接帮扶工作成效明显,重点帮促村驻村工作组全覆盖,低收入农户“一户一策”干部帮扶到位;
(五)浙农帮扶应用及时有效维护,风险预警及时处置;
(六)有创新性特色亮点工作。
第六条 督查激励反向清单(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列为督查激励对象):
(一)该领域工作被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级部门通报、约谈的;
(二)该领域工作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或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三)该领域在本年度出现重大腐败和作风问题的。
第七条 拟列入督查激励建议名单推选采取以下步骤:
(一)申报地方县(市、区)政府提交申报书;
(二)设区市政府审核并推荐 1 个建议名单;
(三)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推荐名单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排序;
(四)省农业农村厅党组会议讨论研究;
(五)按照一定差额比例形成拟列入激励支持建议名单报省政府办公厅,由省政府办公厅统筹组织督查激励评选工作。
第八条 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给予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争取其他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二)对“26+3”县(市、区),在年度正常安排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每个受到督查激励的县(市、区)再给予一定的资金倾斜支持。
第九条 对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按照以下方式兑现激励政策:
(一)在相关县(市、区)申请农业农村发展项目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和政策倾斜;
(二)对列入 2022 年度督查激励名单的“26+3”县(市、区),省财政在安排中央、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时再给予每
个 500 万元倾斜支持。
第十条 督查激励支持资金按照中央、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使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