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索引号: 00250244-2/2023-26154 文号:
公布日期: 2023-04-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崔腾飞与杭州侘山民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杭州侘山民宿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崔腾飞诉你单位二倍工资等争议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24422号),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侘山民宿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崔腾飞支付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8日期间的工资690元。

二、被申请人杭州侘山民宿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崔腾飞支付2022年7月17日至2022年9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8400元。

以上合计9090元,被申请人杭州侘山民宿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申请人杭州侘山民宿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崔腾飞补缴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9月1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补缴上述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事宜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政策加以确定),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驳回申请人崔腾飞其余的申诉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2)442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41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414日            

 

索引号

00250244-2/2023-26154

文号

公布日期

2023-04-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单位

区人力社保局

统一编号

【仲裁公告】崔腾飞与杭州侘山民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发布日期: 2023-04-14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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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侘山民宿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崔腾飞诉你单位二倍工资等争议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24422号),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杭州侘山民宿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崔腾飞支付2022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8日期间的工资690元。

二、被申请人杭州侘山民宿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崔腾飞支付2022年7月17日至2022年9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8400元。

以上合计9090元,被申请人杭州侘山民宿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三、被申请人杭州侘山民宿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崔腾飞补缴2022年6月17日至2022年9月18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各项社会保险,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补缴上述社会保险费(具体补缴事宜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据相关政策加以确定),其中个人缴纳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四、驳回申请人崔腾飞其余的申诉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2)4422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41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34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