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西湖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
发布时间:2023-04-18 10:14:42
来源:区财政局 点击率: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西湖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快西湖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心

杭州市西湖区财政局

2022年11月11日


关于加快西湖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进一步培育打造优势文化产业集群,加快推进西湖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西湖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吸引优质文化企业落户

1、符合西湖区文化产业发展导向的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企业,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自然年度内,年营收100万元至500万元、且年纳税额50万(含)以下的,按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助,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含);年营收500万元至2000万元、且年纳税额5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按1.5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助,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含)。年营收20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房租补贴面积可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含)。注册地在之江文化产业带之江发展核范围内的,第四、五年参照前三年补助标准的30%给予办公用房租赁补助,享受补贴的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含)。

二、支持优质企业发展

2、首次认定为国家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级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省重点文化企业、省数字文化示范企业的,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为省成长型文化企业的,奖励10万元。

3、首次纳入统计的“小升规”文化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补助。

4、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引入创投机构或股权投资机构,对获得投资机构投资额累计达1000万元、 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35万元补助。

三、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发展

5、被新授予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省重点文化产业园区(或同等荣誉)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30万元奖励。被新授予市级、区级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20万元、10万元奖励。

支持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区发展。鼓励其运营机构招引优质文化企业。每设立一家年营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运营机构每家5万元的奖励。每设立一家年营收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运营机构每家10万元的奖励。

四、支持文化精品创作

6、对通过西湖区申报,获得浙江文化艺术发展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杭州市文艺精品工程创作扶持项目的,按照资助金额50%给予配套资助,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7、对在西湖区申报,公开播映、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获得国家级(金鸡奖、百花奖、华表奖、飞天奖、金鹰奖、白玉兰奖等)、省级(牡丹奖、凤凰奖等)重大奖项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

8、对通过西湖区申报,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原创作品,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影视业发展

9、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备案立项制作的原创电影在国内院线首映的,给予奖励10万元;票房达到1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50万元;票房达到5亿元以上的,最高奖励100万元。

10、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投资备案立项制作的电视剧、纪录片、综艺节目等电视节目,在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6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电视剧频道黄金时段、中央电视台纪录片频道黄金时段和东方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湖南卫视、北京卫视等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省级卫视黄金时段首次播出的,每集奖励3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1、区内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或主要出品方参与投资制作,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爱奇艺、优酷、腾讯视频、芒果TV、哔哩哔哩)上线播出的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节目,分账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1%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2、影视后期制作公司承接单部影视作品费用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的,按单部影视作品后期制作费用的10%给予后期制作公司最高50万元的资助,单个公司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13、对一个年度内影视文化出口金额达到50万美元以上,且出口金额在全区排名前三的影视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六、支持数字文化业发展

14、对由数字阅读、数字出版企业公开出版发行的原创文学作品,发行量在5万册以上的,每部作品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原创文学作品被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等,并公开发行、播映的,每部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80万元。

对网络作家在西湖区设立的工作室或文化企业给予三年版权收入补助,年度版权收入不足500万元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1%的补助,年度版权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最高给予版权收入2.5%的补助。

15、支持著作权登记。鼓励文创企业及其员工对原创文艺作品进行知识产权、著作权登记,每件作品奖励200元。

16、对原创游戏软件的开发,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且年度销售额首次达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软件开发投资额的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7、支持电竞场馆建设。对在本区建设或改建电竞赛事的专业场馆,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以上、观众席位在300个以上的,按照专业设备购置等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七、支持设计服务业发展

18、原创工业设计、广告设计、视觉设计作品首次获得世界设计大奖、国内权威设计奖项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原创视觉设计作品被国内外重大赛事活动采用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八、支持会展演艺业发展

19、由区内文化企业主(承)办,由国家、省市主管部门参与主办,举办地设在我区,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的特色文化产业活动,并将我区作为永久举办地的,经备案可按照办会费用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附则

20、本意见资助(奖励)对象为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分类标准的文化企业。

21、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

22、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

23、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

24、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的(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补足差额部分;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含)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区地方经济贡献为限(本意见第6、7、8条的奖励除外),其他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25、享受政策企业注销、迁出西湖区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由属地镇街(平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清算工作。

26、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镇街(平台)初审,区文创发展中心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

2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具体由区文创发展中心、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关于加快西湖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西文创办〔2019〕3号)、《关于推进中国(浙江)影视产业国际合作区建设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西文创办〔2019〕4号)文件同时废止。

28、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