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2〕第77号 申请人苏某。 申请人唐某艳。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文新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苏某、唐某艳(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文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强制拆除某某新村×幢×单元××室北侧露台处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同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案前调解,经调解,未果,本案于2022年6月8日结束调解。本机关依法对本案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8月5日决定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2年9月6日前作出。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置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至六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违法建筑处置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并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上述法律、法规均未规定街道办事处具有处置违法建筑的法定职权。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违章建筑拆除告知书》无法律依据,亦无权对申请人作出强制拆迁行为。二、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违反《行政强制法》,未满足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进行公告等特殊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对其认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实施强制拆除,属于典型的直接强制执行,应符合法定条件和遵循法定程序。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对在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实施强制拆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要求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的行政决定;(2)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拆除义务;(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4)有关部门在实施强制拆除时,除应遵循行政强制法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规定,包括催告和送达、听取陈述和申辩、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和送达等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进行公告等特殊程序要求。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实施过程中没有遵循法定程序,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因该强制拆除行为是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请求予以确认违法。综上,申请人根据《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向人民政府提起复议申请,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某某新村×幢×单元××室北侧露台处房屋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2、《违章建筑拆除告知书》(复印件)。 3、现场视频(视听资料)。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5日向本机关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称:一、被申请人具备作出案涉强制拆除行为的法定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杭政函〔2014〕139号)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由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的违法建筑处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违法建筑处置中的有关问题。”《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违法建筑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56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上级违法建筑防控工作要求,依法做好辖区内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规定,组织或者协同实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并做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善后工作。”第四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区、县(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指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执法部门承担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上述法律及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杭州市对违法建筑的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系采用规范性文件统一责成而非个案责成的方式。西湖区执法局就案涉某某新村×幢×单元××室北侧露台上搭建的建筑物作出处罚决定责令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但申请人并未按要求予以拆除的情况下移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接收西湖区执法局的移送后即具备对案涉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法定职权。二、案涉建筑在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已被作出责令自行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申请人仍拒不拆除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为作好辖区内违法建筑处置进而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根据西湖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7-0022号)认定,西湖区某某新村×幢×单元××室北侧露台搭建了一间建筑物,经规划部门认定涉案建设行为未经规划审批,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案涉建筑物为违法建筑。鉴于申请人于2018年5月21日确权登记为西湖区某某新村×幢×单元××室现产权人,系案涉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案涉建筑物的相关权利义务均由申请人承受,维护房屋合乎行政管理秩序的义务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也由申请人承受。据此,西湖区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面积4.64平方米的建筑物)。因申请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拆除,被申请人作为属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已作出《违章建筑拆除告知书》,告知其于2022年5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强制拆除后,申请人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予以自行拆除恢复原状。据此,被申请人作为辖区内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依职权对案涉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移交函》(复印件),证明案涉建筑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申请人已被作出责令自行拆除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以及被申请人具备案涉建筑强制拆除法定职责的事实。 2、《违章建筑拆除告知书》(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已告知申请人应当于2022年5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将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强制拆除的事实。 本机关已将上述双方提交的证据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 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查阅了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后,向本机关提交代理词:一、被申请人在本案中不具有法定处置违法建筑职权;二、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未满足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实施强制拆除前应当进行公告等特殊程序要求。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提出反驳意见。 经审查,本机关对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及关联性将综合全案证据在事实部分综合考量。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如下事实: 2022年3月14日,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申请人作出了杭西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面积4.64平方米的建筑物)。 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违章建筑拆除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某某新村×幢×单元××室住户:你户在北侧露台处搭建的简易房屋,已被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3月14日认定为违章建筑,至今未按要求自行拆除。接到该告知书之后,请在2022年5月15日之前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将由文新街道拆违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强制拆除。” 2022年5月13日,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文新中队向被申请人发出西城法(文)移送函字〔2022〕第500803号《案件移送函》,主要内容为:“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拆违办:本中队对邹某文、苏某和唐某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件,已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现将该案件抄告你单位处理。” 2022年5月16日,被申请人组织人员拆除了案涉建筑的黑色顶棚。申请人不服案涉拆除行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筑防控和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并将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杭政函〔2014〕139号)第三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由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参加的违法建筑处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违法建筑处置中的有关问题。”《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违法建筑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56 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上级违法建筑防控工作要求,依法做好辖区内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规定,组织或者协同实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工作,并做好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善后工作。”第四条第四款第(二)项规定:“区、县(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指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执法部门承担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故被申请人作为其辖区内违法建筑防控和处置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对案涉违法建筑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工作,具有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据。 被申请人组织实施强制拆除工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前,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催告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陈述及申辩的权利、告知救济途径等法定程序,且在作出案涉拆除行为前,亦未经过申请人可采取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救济的法定期限。故被申请人的拆除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予以撤销。鉴于强制拆除行为系事实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确认被申请人案涉拆除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拆除某某新村×幢×单元××室北侧露台处建(构)筑物顶棚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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