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1〕第162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郑某(以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在“西湖码”针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作出的回复,于2021年12月1日向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某某岳×号是在2005年左右建的房子,2017年在西湖区新农村改造时搭建的小房子,2018年就向西湖区某某办投诉,一直拖延至今。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4日通过“西湖码”反映某某岳×号搭建违章建筑的问题,被申请人拆违办以2017年美丽乡村改造前建造为理由,违法就变合法了?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通过“西湖码”作出的关于某某岳×号违建房屋的合法认定。 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如下证据: 1、“西湖码”回复(打印件)。 2、照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意见系依据《信访条例》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信访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4日通过西湖政务西湖码反映“某某岳×号,在原房子造了10年后,又搭建小房子,超面积建造违章建筑。请核实后拆除”。针对申请人反映的内容,被申请人依据《信访条例》进行处理后,通过“西湖码”向申请人作出回复:“经核实,某某岳×号房屋旁确有一处辅房。经与某某社区核实,该辅房于2017年某某村社区新农村整治前就已存在并保留至今。已办理已处置完毕”。另,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中“已办理已处置完毕”,系对申请人反映内容已回复处理完成而进行的表述,并非申请人申请书中所称的,对案涉建筑系合法建筑的认定。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意见系依据《信访条例》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本案中被申请人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就申请人反映的内容来看,包括要求被申请人先行核实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筑,再在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基础上予以拆除。但,被申请人并无认定案涉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的职权依据;其次,被申请人也至今未收到过其他职能部门要求被申请人对该房屋进行拆除的通知或指令。据此,被申请人并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履行法定职责的前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其复议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递交如下证据: 1、截图(复印件),证明申请人作出案涉回复的情况。 本机关将申请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双方均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经审查,本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11月14日,申请人通过“西湖码”的微信公众号端口反映“某某岳×号,在原房子造了10年后,又搭建小房子,超面积建造违章建筑。请核实后拆除。”西湖码将上述反映件派发给被申请人数字化综合指挥中心处置,后派发给被申请人拆违办处置。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作出回复,主要内容为“经核实,某某岳×号房屋旁确有一处辅房。经与某某社区核实,该辅房于2017年某某社区新农村整治前就已存在并保留至今。已办理已处置完毕”。申请人不服上述回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某某岳×号房屋所处位置系申请人房屋隔壁。 本机关认为,“西湖码”是区委区政府用数字化赋能基层社会治理,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筑全域一体化智治的新模式。通过“西湖码”,可以对西湖区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和投诉请求。本案中,根据申请人在“西湖码”中反映问题的内容看,其实质系提出了查处违章建筑并拆除的履职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故,针对申请人提出的履职请求,被申请人并无相应法定职权。同时,从被申请人回复的内容看,其系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案涉房屋作出的客观事实描述,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