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杭西政复决字〔2022〕第61号 落款日期: 2022-07-15
申请人:  付某
被申请人: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三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2〕第61

 

申请人付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6楼。

法定代表人杨国荣,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东杰,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付某(以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被申请人)未对其于2021年12月21日在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举报内容是否立案进行回复,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于同日提交案前调解申请书,调解期限30日。经调解未果,本案于2022年5月31日结束调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某公司笔记本电脑消费纠纷,被申请人于12月23日告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又在12月24日反馈:针对该投诉事项,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经协商,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本局依法终止协调,建议走其他途径。涉及发票问题,不属于本局职责,建议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上述情况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15:19分通过电话反馈反映人,对方表示知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申请人投诉中含有冒充正品欺诈消费者的违法线索,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最长在3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立案,被申请人未按照上述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属于违法。根据行政复议有错必究原则提出该复议。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面截图(复印件)。

2、购买商品订单截图(复印件)。

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一、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投诉渠道为全国12315平台,投诉内容为申请人认为其在某店购买的笔记本电脑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退款,依法赔偿。另外申请人认为某公司不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请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3日受理该投诉。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进行了核实,某店系某公司开设在天猫的店铺,其提供了微软(中国)有限公司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其采购凭证证明其是该品牌官方授权经销商,其销售给申请人的笔记本电脑是正规渠道进的正品。因申请人购买电脑使用后出现问题时已超过15天,某公司拒绝退货退款,同时认为申请人可以走官方售后质保,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由官方售后进行处理,并且某公司表示销售行为不存在欺诈,对退一赔三诉求无法满足,拒绝调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12月23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电话,12月24日通过网络回复申请人。就申请人提出的另一情况“另外其不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涉嫌严重违法,请依法查处”,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认为该反映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建议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二、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认为其投诉中含有“冒充正品欺诈消费者的违法线索”,被申请人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立案。根据杭市管〔2021〕93号《关于贯彻执行<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若干意见》四基本程序(十一)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收到的相对人材料的请求确定投诉或者(和)举报。收到的相对人的材料中仅包含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的表述,未请求查处的,不应确定为举报。纵观申请人的内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并没有要求“查处”欺诈消费者的诉求,自然无需告知对上述其自认为是举报的回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提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申请人投诉单(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的情况。

2、商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进行调查的情况。

3、商标授权书及采购凭证(复印件),证明案涉电脑系正规采购的情况。

4、拒绝调解说明(复印件),证明商家拒绝消费调解的情况。

本机关已将上述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双方均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本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一份针对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进行投诉的投诉单,主要内容为:“该公司在天猫开设店铺,名称为某店,我在其店铺购买笔记本电脑使用不到一个月,没有任何外力情况下突然屏幕出现横线,并且伴随跳动,卖家用次品冒充正品销售,欺诈消费者,在平台申请退货退款,卖家拒绝,后面经过咨询发现其多处违法,首先其网店承诺质保两年,现在明显质量问题,其不解决,欺诈消费者,国家对于电子产品质量也有要求,其不足一个月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要求依法赔偿,另外其不开具发票涉嫌偷税漏税,该店铺销售额过千万,涉嫌严重违法,请依法查处,要求退一赔三。”2021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受理该投诉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经了解,某公司认为其系微软品牌官方授权经销商,销售给申请人的案涉笔记本电脑采购自正规渠道,不存在欺诈行为,且申请人购买使用电脑已超过15天,出现问题可以由官方售后检测并进行处理,故对申请人退一赔三诉求无法满足,拒绝调解。同日,被申请人决定终止调解并于次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主要内容为:“针对该投诉事项,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经协商,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本局依法终止协调,建议走其他途径。涉及发票问题,不属于本局职责,建议向其他相关部门反映。上述情况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2021年12月23日15:19分通过电话反馈反映人,对方表示知晓。”申请人认为其投诉材料中包含“冒充正品欺诈消费者”的举报线索,然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是否立案,故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将复议请求表述为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违法,因是否告知立案这一程序存在于被申请人对举报案件的处理上,故本案争议焦点系申请人是否向被申请人进行了相关举报。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1日通过12315投诉平台提交投诉单,投诉内容中明确表示“卖家用次品冒充正品销售,欺诈消费者,在平台申请退货退款卖家拒绝。”“其网店承诺质保两年,现在明显质量问题,其不解决,欺诈消费者,国家对于电子产品质量也有要求,其不足一个月出现严重问题,导致无法正常使用,要求依法赔偿......”本机关认为,申请人提起上述请求明确要求进行赔偿系投诉请求,并不涉及要求被申请人查处市场监管类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故申请人并未向被申请人提出举报,因此申请人申请本案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