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5 14:10:26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点击率: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水利(水电、水 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根据《浙江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 发〔2022〕8 号)规定,现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明确如下: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7〕104 号)规定,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现行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 0.8 元(不足 1 平方米的按 1 平方米计);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同上,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 0.8‰计征;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 0.16 元/吨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

按照每立方米 0.8 元计征(不足 1 立方米的按 1 立方米计)。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 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二、水资源费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 号)规定,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按发电量征收,现行收费标准为地表水部分:公共供水企业、 原水企业 0.20 元/立方米,工商业自备取水 0.20 元/立方米,贯流

水 0.02 元/立方米,水力发电 0.008 元/千瓦时,特种用水 1 元/立

方米;地下水部分:一般用水 0.50 元/立方米,特种用水 2 元/立

方米。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80%

收取水资源费。

结合《浙江省节水型企业水资源费减征管理办法》,获得省级 节水型企业称号的取水户水资源费,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