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林业水利局关于全面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25 14:08:55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区水利局) 点击率:

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责任,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1〕2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水土保持“强监管、补短板”措施落地见效,以问题为导向,严格落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责任,构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高效监管体系,不断提升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水平。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

(一)推行开发(园)区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制度。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聚集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统称为特定区域),其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详细规划统一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实行“备案+负面清单制”管理:对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制管理;对负面清单以内的项目实行审批制管理。负面清单应根据区域规划发展目标,结合区域开发建设的实际制定,并由当地政府予以公示。

(二)实施用地清单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制度。根据规划与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用地清单,由特定区域责任主体或实施主体负责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其管理要求按照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制度执行;未开展区域评估的仍按单个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制度执行。

(三)推行审批承诺制。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办水保〔2020〕160号),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审批承诺制管理。

(四)优化服务。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已完成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含负面清单项目),不再单独开展自行验收,其水土保持措施纳入项目主体验收;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备案全面实现网上办、掌上办,报告表、登记表、验收备案实行即时办理,在审批办结时同步推送应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至同级税务部门。

三、强监管要求和举措

(一)实施信用监管

1.实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办水保〔2020〕157号)要求,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建设单位(含园区管委会或做地主体)、施工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监理监测单位等主体列入水土保持“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

(二)强化“事前”监管

2.实施全域遥感监管。水利部、省水利厅遥感图斑下发后,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疑似违法违规图斑现场核查,在省水利厅要求时限内完成图斑复核、认定、整改,实现闭环销号。遥感图斑复核、认定、整改和项目违规率列入市对区、县(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评估。

3.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根据《杭州市涉审中介机构推行多维评价体系实施办法》(杭发改法规〔2022〕1号)要求,加强水土保持方案中介机构管理,按照《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要点》规定强化技术审查,完成涉审评价相关工作,并在全市范围内不定期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案卷评查等工作。

4.建立水土保持措施技术交底机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后,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在开工前组织水土保持措施的技术交底,明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责任,并填写技术交底表(见附件)。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技术交底实施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内容。

5.加强审批信息录入管理。按照“谁审批、谁录入”的原则,在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系统,确保全市审批项目“录入率”、“完整率”达到100%。

(三)强化“事中”监管

6.强化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落实水土保持监管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生产建设项目监管水平。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生产建设项目开展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比例不得低于项目总数的20%;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向市林水局报送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情况,对监督检查发现或群众举报有严重水土流失的项目,应立即开展现场检查并督促整改。

7.规范区域水土保持监管。已实施承诺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开展现场检查,检查项目比例不少于20%;特定区域管委会或做地主体是水土保持责任主体的,项目开工前应向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备案表,督促施工单位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各项措施。

8.突出监督检查的重点。各区、县(市)在组织检查时应重点关注项目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表土剥离、弃渣消纳地审批、水土保持监测和监理、弃渣场防护等内容。渣土管理应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渣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6〕51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筑垃圾管理的通知》执行。

9.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对已实施水土保持方案评估的特定区域,由特定区域责任主体或用地单位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严格落实“三色评价”,监测季报三色评价及监测总结报告结论与实际不符的按照办水保〔2020〕157号文件规定执行。

10.加大执法力度。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应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应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强化“事后”监管

11.加强验收备案核查。按照“谁出具报备回执、谁核查”的原则,对上一年度自主验收备案项目,年度抽查比例不少于30%。验收备案核查时应重点核查验收材料、验收程序、措施落实和防治效果等内容。对核查结论为“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列出核查发现的问题清单,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未到位又投产使用的,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工作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落实水土保持监管,确保我市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在全省走前列。

2.加强协作配合。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水土保持方案联审机制,方案批复前应征求监管部门意见,确保方案审批依法依规。建立监管和执法联动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及时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处置。

3.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水土保持宣传进党校、进学校、进社区、进工地“四进”宣传活动,加大监督执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突出“两单”信用监管制度宣传,提升公共媒体监督参与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水土保持监管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2022年10月8日起实施

附件: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交底表

2.生产建设项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名录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2022年8月26日


附件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交底表

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方案

批复文号


建设单位


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单位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交底情况

 

现场填写以下内容交底情况:

一、水土保持方案所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

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的责任主体。

 

 

 

 

 

 

 

 

 

 

水土保持方案工作交底签到表


 

 

 

组织方


(建设单位)


交底方


(方案编制单位)



(初步设计单位)


被交

底方


(施工单位)



(监测单位)



(监理单位)



(其他)


备注:

日期:



附件2

生产建设项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名录

法律、法规、文件名称

文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水保〔2019〕172 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的通知

办水保〔2020〕157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通知

办水保〔2020〕161号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

水保〔2019〕160 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推行区域水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

浙水法〔2019〕1号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承诺制管理的通知

办水保〔2020〕160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水保〔2019〕3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涉审批中介机构推行多维评价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发改法规〔2022〕1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杭政函〔2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