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16 16:07:33
来源:区科技局 点击率:

杭政办函〔2023〕4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向未来·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实施创新强市、人才强市首位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35号)精神,结合我市前五轮大学生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行动目标

到2025年,全市集聚100万名35岁以下大学生来杭就业创业,力争达到120万名;推动新创办大学生创业企业1万家以上,带动就业2万人以上。完善大学生创新创业体系,打造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学生创新创业平台和“新锐杭商”,推动我市大学生就业创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举措

(一)广泛推动各类人才在杭集聚。

1.拓宽聚才引才渠道。通过举办海外招才引智活动、高层次人才招聘会、重点高校校园招聘会和线上大型云聘会,提供涵盖各行业、各专业领域的招聘岗位,全力搭建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对接平台。利用新媒体平台,推广直播带岗、名企推介等模式,多渠道提升招才引智成效。[市人力社保局、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鼓励大学生来杭实习见习。实施“万朵浪花”杭州大学生实习计划。深入开展大学生就业见习工作,给予就业见习生活补贴、就业见习指导管理费补贴等相应补助。优化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程序,完善就业见习工作机制,鼓励和吸引长三角地区建立杭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的高校中浙江籍毕业学年大学生来杭实习见习。(市人力社保局、市委人才办)

3.提供专项补贴支持。对来杭工作符合条件的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含毕业5年内的回国留学人员、外国人才,下同)发放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博士10万元;生活补贴分两笔发放,每笔发放50%,连续参保满6个月(不含补缴)发放第一笔,连续参保满12个月(不含补缴)发放第二笔。其中,对在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以下简称西部区、县(市)]工作满3年后的毕业生,再次发放相同额度的生活补贴。对来杭工作符合条件的全球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发放租房补贴,每户每年发放1万元,可发放3年,期满后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可继续享受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租房补贴每年度分两笔发放,每笔发放50%。符合条件的大专及以上学历大学毕业生可申请人才专项租赁住房,本科及以上学历大学毕业生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市人力社保局、市住保房管局)

4.落实大学毕业生来杭落户新政。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大专35周岁以下,本科45周岁以下,硕士50周岁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在杭落实工作可以落户杭州市区;5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毕业两年内的本科毕业生可以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市公安局、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5.办好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提升“创客天下·杭州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水平,大力推动项目落地,对符合条件的获奖落地项目给予20万—500万元资助。面向在校及毕业5年内或35周岁以下大学生举办“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入围大赛400强项目并在杭落地转化的,可免于评审,直接申请5万—100万元资助。对于在“创青春”“互联网+”“挑战杯”“中国创翼”“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等全国性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金、银、铜奖(或相当于前三等奖项)的项目,且符合“中国杭州大学生创业大赛”落地项目资助条件的,可免于评审,分别直接申请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项目资助。(市人力社保局)

6.实施博士后倍增计划。支持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分别给予新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10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设在西部区、县(市)的流动站、工作站的资助额度上浮20%。获博士后独立招收资格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给予博士后用人单位每人两年20万元日常经费和5万元科研资助经费。给予在杭入站博士后每人每年12万元生活补贴,国(境)外博士后再增加5万元。对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省科研项目资助的,市财政按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对出站留杭(来杭)工作的博士后,给予40万元补助。为我市获取博士后招收名额并完成进站的中介机构,每进站1名博士后给予3万元引才奖励。(市人力社保局)


(二)积极培育创业项目和人才。

7.实施农创客培育项目。将农创客培育列入我市高质量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项目指导性任务,支持区、县(市)设置和实施农创客培育项目,根据市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情况等因素,市级通过“以奖代补”形式给予适当补助。(市农业农村局)

8.实施杰出创业人才培育计划。每年选拔20名杰出创业人才培育对象,给予每人50万元培育扶持资金,其中40万元为资助资金,10万元为进行境外高端参访和培训的资金。(市人力社保局)

9.高质量办好大学生创业学院。联合专业机构(高校)办好杭州大学生创业学院,依托在杭高校和社会组织举办杭州大学生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践营。(市人力社保局)

10.大力培养大学生工匠。支持举办“振兴杯”全国青年职业技能大赛(学生组)决赛等赛事活动。鼓励职业院校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积极取得多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加强数字经济等重点产业领域的大学生技能人才培养,大力培养大学生“数字工匠”。(市人力社保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

11.深化推进“导师带徒计划”。健全创业导师机制,拓宽创业导师聘任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大学生创业导师库,深化实施“师友计划”。创业导师每结对1名大学生或对1个大学生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的,可享受2000元综合性补贴;指导大学生或大学生创业团队新办企业、领取营业证照且稳定经营12个月(含)以上的,可申领8000元绩效性补贴。创业导师参加就业创业宣讲咨询、赛事评审、职业指导等专项服务活动,可按线上300元/次、线下1000元/次的标准申领补贴。(市人力社保局)


(三)加大创业就业支持力度。

12.加大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项目扶持力度。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在杭创新创业项目,可申请3万—100万元资助;特别项目可采取综合评审的办法,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市人力社保局)

13.加大创业项目扶持力度。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杭高校在校大学生,在杭州范围内新创办企业,经评审通过后可获得5万—20万元资助。优秀项目可采取综合评审的办法,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对上述大学生创业项目在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钱塘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富阳区范围内的,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资助资金;在其他区、县(市)符合条件的,先由当地财政承担,市财政再按当地资助额50%的标准予以资助。(市人力社保局)

14.加大金融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者,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挥区、县(市)财政资金的示范效应,鼓励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等对大学生创业企业进行投资扶持。实施大学生创业“风险池”基金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担保费率不高于每年1%。支持民间投资基金助力大学生创业企业成长。(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团市委)

15.支持和鼓励大学生科技创新。提升大学生创业企业的科技含量,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落实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政策。(市科技局)

16.提供创业经营场地扶持。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或在杭高校在校大学生在杭新创办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申请3年内最高10万元的经营场所房租补贴。(市人力社保局)

17.加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可享受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和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带动3人就业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在带动3人就业基础上,每增加1人可再享受每人每年1000元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符合补贴条件并享受补贴的首月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市人力社保局)

18.优化大学生创业园功能。经认定的市级大学生创业园,给予每家10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资助。每两年对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进行考核,按考核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推进国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浙江杭州大学生创业园服务标准化试点)建设,完善大学生创业园的创业公共服务体系。(市人力社保局)

19.优化留学人员创业园功能。经认定的市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给予每家100万元的一次性建园资助;认定为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助;成功创建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助。每两年对留学人员创业园进行考核,按考核优秀、良好、合格3个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市人力社保局)

20.加强众创空间建设。进一步加强众创空间、孵化器的生态体系建设,在数字经济、生命健康等重点产业领域,着力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特色园区”的孵化链条,提升对创新创业人才的吸引力和聚集力。(市科技局)

21.支持创业陪跑空间发展。持续推动创业陪跑空间品牌化运营。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经营实体入驻创业陪跑空间,符合条件的可申领50平方米以内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最高每天3元/平方米,期限不超过3年。(市人力社保局)

22.加强对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支持。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再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县(市)自行承担。(市人力社保局)

23.落实落细减税降费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规定抵扣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的众创空间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24.支持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创新生态建设。支持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创建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推荐优秀项目在大走廊落地,引领留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园、创业陪跑空间、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管委会、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

25.支持西部区、县(市)创业共富发展。实施人才聚力促进西部区、县(市)创富行动,推动大学生返乡创业,提高就业创业质量,助力共同富裕。(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四)精准服务大学生就业创业。

26.加强与高校就业创业指导合作。推动高校就业创业指导站向长三角区域重点高校拓展,宣传我市创新创业政策,联合开展大学生招引、就业见习等活动。对新建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站,给予每站15万元的一次性建站补贴,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其持续开展活动。(市人力社保局、市教育局)

27.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数字化建设。建设大学生就业创业数智服务平台,提升数字化辅助决策能力,加快构建数字赋能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市人力社保局)

28.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共享手段,强化大学生创业数据统计工作。积极搭建大学生创新创业资源对接交流平台,促进产业园区、投资机构、创业孵化器、服务机构与大学生创业人才的互动。(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

29.支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各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辐射引领作用,将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情况作为入选杭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才引智群英榜的重要参考。(市人力社保局)

30.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大学生创业服务机构等团体组织作用,开展大学生创业未来之星培养计划、“优秀学子杭州行”、国际众创大会、国际创业马拉松等活动,服务和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市人力社保局、团市委)

三、保障机制

31.强化组织领导。将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列入对各地和各有关部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和就业创业督查激励内容。各区、县(市)和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支持、帮助大学生创新创业。(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

32.落实经费保障。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人才、就业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绩效评估,切实发挥效益。违规骗取财政资金的大学生和企业,依法纳入信用记录;对被列入国家、省、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大学生创业者和企业,不予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已发放的资金按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市人力社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3.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发放青荷礼包,举办大学生旅游节,开展大学生、留学生创业之星和优秀就业校园大使等选树活动,营造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市委宣传部、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本行动计划自2023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并制定实施细则。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向未来·大学生创业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杭政办函〔2020〕11号)同时废止。各区、县(市)可根据本行动计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