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关于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扶持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3-06-07 16:02:33
来源:区发改经信局 点击率:

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据价值化、治理数字化、数字普惠化,使数字经济成为拉动西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劲驱动力,现结合西湖区实际,制定本扶持意见。

一、扶持对象

本意见扶持对象为在西湖区依法登记注册,财政级次在西湖区(含新迁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的企业、单位。

二、支持内容

1、鼓励企业 “小升规”。对首次纳入区统计的“小升规”数字经济企业,每家给予1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补助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鼓励“云上企业”培育。对于首次遴选列入省级、市级、区级制造业“云上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支持小微园区数字化改造。对新认定为省级数字化示范(试点)园区的小微企业园,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行主体2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省(市)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给予园区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提档升级给予补差奖励。

5、鼓励企业规模发展。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1亿元、5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60万、120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20亿元、50亿元的本地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分别给予120万、240万元、4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集成电路封测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180万元、2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涉及多项业务的集成电路企业,根据年营业收入占比最高的业务确定其申报奖励的类别。

6、加大首次流片、关键材料、核心设备和 EDA工具的支持。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与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签订流片合同,利用其生产线实现量产的工程产品流片,首次流片费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其流片费用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600万元;对集成电路关键材料、核心设备等自主研发投入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其研发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600万元;对开展EDA工具技术攻关,自主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并实现实际销售的,按照不超过其自主研发投入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600万元。同一年度单家企业享受资助最高600万元。

7、支持公共平台建设。对提供 EDA工具和 IP核、设计解决方案、先进工艺流片、先进封测服务、测试验证等设备,用于高端芯片支撑服务的集成电路公共技术平台,其实际建设投入在5亿元以上的,完工后按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最高补助 5000万元。对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按其服务中小企业收入的 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

8、鼓励区块链企业集聚。对注册并入驻在我区区块链产业集聚区,具有一定的市场化应用场景并签订合同的区块链企业,经主管部门认定后采用先缴后补方式,按每天每平方米1.5元且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期限3年。以实际开展办公为准,在入驻当年给予装修实际投入的30%,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200元的装修补贴,对单个企业的补贴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000平方米。

9、支持开展区块链+应用。支持区内区块链企业开展区块链+的应用,对列入国家、省级行业应用试点(示范)、且为主导单位的项目分别给予50、30万元的资助。

10、支持举办区块链专业活动。入驻并注册在西湖区的企业(机构、协会)举办区块链论坛或峰会等线下活动,经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类别,参会企业分别超过200家、100家、50家的,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30、10万元。

三、附则

1、享受政策的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必须在西湖区内。

2、享受政策的企业,区内政策优惠扶持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资助(奖励)。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资助的(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可补足差额部分;区财政补助后,企业又获得市级以上(含)补助的,区财政补助资金视作已经配套,市级以上(含)补助资金纳入本意见补助总额。如遇上级政策调整的,以调整为准。除本政策第1条外,单个企业的支持总额以企业上年度区地方经济贡献为限。集成电路政策政府支持资金不超过企业项目全部投入的30%。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3、本政策支持总额以当年度财政预算为限。

4、享受政策的企业应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的,不享受本政策。

5、享受政策企业注销、迁出西湖区的,须进行财政、税收清算,所享受的资助(奖励)全额退还。由属地镇街(平台)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项清算工作。

6、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所属镇街(平台)初审,区发改经信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发文执行。

7、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由区发改经信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原《关于打造西溪谷区块链产业园的政策意见(试行)》(西金融办﹝2017﹞8号)、《西湖区关于促进领军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西发改经信〔2019〕39号)、《西湖区关于支持瞪羚企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西发改经信〔2019〕40号)、《西湖区关于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扶持意见》(西发改经信﹝2019﹞41号)同时废止。具体由区发改经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8、本意见如与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不一致时,以国家、省、市最新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