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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保证各项诊疗工作有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健 康的重要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患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患者在西湖区留下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家属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
三、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设立统一投诉窗口、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
四、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 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
违规停尸、聚众滋事的;
( 二 ) 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 三 )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 四 ) 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 五 )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 六 ) 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 七 ) 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