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2〕第122号 申请人郑某。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杭州市文三西路9号。 申请人郑某、高某(以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称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邮寄的依法履职申请书的要求履职,于2022年7月8日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并提交案前调解申请书,又于8月8日提交调解期限延期申请。因调解不成,本案于2022年8月12日结束调解。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2022年3月30日,申请人通过 EMS 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寄送了《依法履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要求其依法履职,即:1、依法责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停止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某小区12幢与15幢之间相关违法施工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2、依法对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的以上违法行为进行相应行政处罚;3、依法查明某小区旧改工程改造规划图纸的合法性并责令某街道办事处、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改正(如依法公示图纸及施工图纸合法,请依据图纸督促某街道办事处、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进行进一步合法施工行为;如依法公示图纸及施工图纸不合法,请督促某街道办事处、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恢复原绿化)。2022年3月31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签收了上述文书。后申请人向专业律师咨询得知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备拆除违建等相关职能,故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通过EMS 向被申请人寄送了《依法履职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请求内容与其邮寄给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的《依法履职申请书》一致。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签收了上述文书。后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将上述依法履职申请书定性为信访件并转为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答复:“已转至我局某中队,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请直接与其联系。某中队联系人:俞某某”。后申请人多次按照上述联系方式与某中队指定联系人联系并明确告知其申请人寄送依法履职申请书的行为非信访行为,而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权进行行政行为,请求就最终调查及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后续救济途径。被申请人表示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答复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22年4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了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邮寄的《关于西湖区某小区业主<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及给到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工作联系函》,明确确认“2021年11月初,申请人发现按照之前被申请人公示的改造规划图及施工单位出示的施工图,12幢与15幢之间绿化带硬化后应改造为机动车停车位,某街道及施工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修改规划,临时改为非机动车停车棚的行为属于《关于印发<杭州市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城管委〔2018〕116号)第四条第二项在已规划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未经我局审批,属于无法采取规划许可等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并依法移交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后被申请人一直置之不理申请人的请求,且亦未主动联系申请人告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关于本案定性问题的认定及案件的移送处理进展,一直拖延未回复申请人依法履职请求,亦未对某街道的违法行为进行相关行政处罚,未履行法定职责。2022年6月16日,申请人自行登录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发现被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补充答复:“我局某街道执法队员已于2022年4月13日12时20份到达现场,经查,反映的某小区12幢与15幢之间确设置有一处非机动车停车棚,长度为7米,宽度为2.5米,东西两侧分别用两根钢条支撑在地面上,停车棚内停放有电动车,系在某小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中进行设置。经联系该项目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后续建议投诉人联系我局某中队进行咨询”。2022年6月23日,申请人按照上述联系方式与某中队联系再次明确告知其申请人寄送依法履职申请书的行为非信访行为而是请求相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权进行行政行为,请求就最终调查及处理结果书面答复并明确告知申请人后续救济途径。某中队办事人员明确告知申请人相关部门无相关处理意见,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答复为最终答复,不再书面回复,本案已办结,申请人可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进一步救济。综上,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城市管理局(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有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经申请人申请要求履职的情况下,未深入调查某街道擅自修改规划图纸的行为是否在实体与程序上合法,仅凭某街道一面之词,不顾申请人提交的经公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出具的《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工作联系函》,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故被申请人无奈申请复议至贵单位,请求贵单位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邮寄的依法履职申请书的要求履职的不履职行为违法;2、请求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邮寄的依法履职申请书的要求依法履职。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申请人邮寄给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的《依法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2、申请人邮寄给被申请人的《依法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复印件)。 3、被申请人在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上的回复(复印件)。 4、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作出的《关于西湖区某小区业主<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复印件)。 5、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提供的《工作联系函》(西规函字〔2022〕第72号)(复印件)。 6、某居住区15幢2单元102室房产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一、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依法履职申请书》。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签收,当日执法队员到达现场。经现场勘察发现:某小区12幢与15幢之间确设置有一处非机动车停车棚,长度为7米,宽度为2.5米,东西两侧分别用两根钢条支撑在地面上,停车棚内停放有电动车,系在某小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中进行设置。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中队联系某街道办事处,某街道办事处回复:“根据《关于某小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会议纪要》(西建〔2020〕109号),该处非机动车棚属于政府部门统一实施的老旧小区综合提升改造整治项目,已纳入改造实施方案。”被申请人认为,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4〕139号)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经初步调查发现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属政府统一组织或牵头实施的改造、整治项目,应征求相关牵头部门意见,经确认已纳入实施方案的,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规定,案涉建筑物已纳入实施方案,不应被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依法履职申请书》。2022年4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依法履职申请书》后,立即至现场勘查。2022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并短信告知了案件查询码。2022年5月5日,被申请人联系某街道办事处征询意见。2022年5月6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关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上传《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检查)》至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作为《依法履职申请书》的书面回复。被申请人已积极履行法定职责,且程序合法。以上事实由现场照片、电话录音、平台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二、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应当予以驳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因非机动车棚的建设关涉西湖区某小区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申请人个人不能代表某小区全体业主,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依法履职申请书》及邮寄凭证 (复印件),证明本案来源。 2、2022年4月13日现场照片1张(复印件)。 3、2022年4月18日《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及送达回证(复印件)。 4、2022年4月18日发送短信截图(复印件)。 5、2022年5月5日发给某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联系函》 (复印件)。 6、《关于某小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会议纪要》(复印件)。 7、 2022年5月6日对《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电话回复录音 (光盘)。 8、2022年5月6日对《依法履职申请书》的电话回复文字整理稿(复印件)。 9、《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检查)》 (复印件)。 10、 2022年5月12日上传《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检查)》截图 (复印件)。 证据2-10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还向本机关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等作为案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机关将上述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回复意见称:一、被申请人声称已履行法定职责无事实与法律依据。1、申请人系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但被申请人将其定性为信访件并作出回复,系未履行法定职责;2、申请人已提交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移送的某小区12幢与15幢之间相关违法施工行为的相关证据和定性判定,被申请人仅凭某街道一面之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二、申请人系本案适格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不履职行为提出行政复议,依法属于《行政复议法》受案范围。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经审查,本机关对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及关联性将综合全案证据在事实部分综合考量。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申请人系某居住区15幢2单元业主。2022年4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依法履职申请书一份,主要内容为:“1、请被申请人依法责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停止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某小区12幢与15幢之间相关违法施工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2、请被申请人依法对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的以上违法行为进行相应行政处罚;3、依法查明某小区旧改工程改造规划图纸的合法性并责令某街道办事处、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改正(如依法公示图纸及施工图纸合法,请依据图纸督促某街道办事处、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进行进一步合法施工行为;如依法公示图纸及施工图纸不合法,请被申请人督促某街道办事处、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恢复原绿化。) ” 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收到该履职申请,经调查后,于2022年5月5日向某街道办事处发出《工作联系函》,联系内容及要求为:“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工作联系函(西规函字〔2022〕第72号)及群众反映,某小区12幢与15幢之间有一处非机动车停车棚,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4〕139号)第五条规定,该处非机动车棚是否属政府统一组织或牵头实施的改造、整治项目,是否已纳入实施方案?”某街道办事处反馈称:“根据《关于某小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会议纪要》(西建〔2020〕109号),该处非机动车棚属于政府部门统一实施的老旧小区综合提升改造整治项目,已纳入改造实施方案。” 2022年5月6日,被申请人电话告知申请人关于《依法履职申请书》的回复,并于2022年5月12日上传《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检查)》至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主要内容为:“我局某中队执法队员已于2022年04月13日12时20分到达现场,经查,反映的某小区12幢与15幢之间确设置有一处非机动车停车棚,长度为7米,宽度为2.5米,东西两侧分别用两根钢条支撑在地面上,停车棚内停放有电动车,系在某小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项目中进行设置。经联系该项目实施单位某街道办事处,街道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关于某小区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提升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会议纪要》(西建〔2020〕109号),某街道办事处对反映的某小区12幢与15幢之间的绿化进行改造并设置非机动车停车棚,均已纳入改造实施方案。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区违法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杭政函〔2014〕139号)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经初步调查发现有关建筑物、构筑物属政府统一组织或牵头实施的改造、整治项目,应征求相关牵头部门意见,经确认已纳入实施方案的,不列入违法建筑认定与查处范畴’。目前中队正在征询相关部门的意见,将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进行处置。后续建议投诉人联系我局某中队进行咨询。”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不履行法定职责类案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为:1、依法责令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停止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某小区12幢与15幢之间相关违法施工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2、依法对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的以上违法行为进行相应行政处罚;3、依法查明某小区旧改工程改造规划图纸的合法性并责令某街道办事处、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改正(如依法公示图纸及施工图纸合法,请依据图纸督促某街道办事处、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进行进一步合法施工行为;如依法公示图纸及施工图纸不合法,请被申请人督促某街道办事处、施工方及其他相关方恢复原绿化。)故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上述法定职责以及如存在相应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是否已经履行。 关于申请人所称要求被申请人责令相关主体停止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某小区12幢与15幢之间相关违法施工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及给予相应行政处罚之法定职责。本机关认为,《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相对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结合该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职责是:(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之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具有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查处职责。 关于上述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是否已经依法履行,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2年4月13日收到案涉《依法履职申请书》后,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征询相关意见。2022 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其他法定途径告知单》,并短信告知了案件查询码。被申请人经调查后于2022年5月12日上传《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检查)》至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从被申请人文字表述及答复内容来看,该《投诉举报执法反馈单(检查)》系被申请人办理此项工作的结论性意见,因此,应当认为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 关于申请人所称要求被申请人查明某小区旧改工程改造规划图纸的合法性并责令相关主体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改正之履职申请,本机关认为,结合申请人、被申请人意见及在案证据可知,被申请人明显不具备上述履职内容之职权依据,故对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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