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2〕第246号
申请人钟某辉。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钟某辉(以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针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杭州某某建筑茶文化有限公司在抖音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枇杷花茶,要求查处。被申请人于10月18日给予申请人结案反馈,内容为:接单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向本所提供了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牌委托加工协议,该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采购代发合作协议,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表示该产品于2022年8月24日上架,至今销售量为4,总金额为392元)销售记录及整改下架截图等相关材料,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属情节轻微,且当事人为首次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所不予立案。对于投诉人所购买的产品,当事人表示可联系客服进行退货退款处理,拒绝赔偿,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存在包庇行为,首先根据被申请人的答复可以得知申请人所举报的违法行为真实存在,对于被申请人以情节轻微且首次违法为由不予立案,申请人无法理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食品安全的意见四个最严要求可以得知,国家对于食品安全违法是0容忍,食品安全违法不存在轻微一说。被举报人售卖的枇杷花茶未按照国家卫健委公告标注不适宜人群,明显对婴幼儿孕妇等特定人群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安全法第三条明确有规定食品安全以预防为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明显不属于轻微情形。其次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处罚实施办法》附件“轻微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四、食品安全监管类,序号9: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其第一项就明确表明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以情节轻微且首次违法为由不予立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做支撑。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于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页面截图(复印件)。 2、商品订单详情(复印件)。 3、商品照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一、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举报,称其在杭州某某建筑茶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茶文化)购买的枇杷花茶标签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要求查处。经调查确认,该款枇杷花茶的配料之一为枇杷花,国家卫健委〔2019〕2号公告审查并通过枇杷花为新食品原料,要求在标签及说明书中明确标注不适宜人群,根据《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以及《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标签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因此,某某建筑茶文化销售该款枇杷花茶的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中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在调查过程中,某某建筑茶文化提供了其营业执照,采购代发合作协议,供货方营业执照,生产者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证明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因某某建筑茶文化系8月24日在抖音店铺上架该款枇杷花茶,后因申请人举报即下架了该款食品,上架时也仅有申请人分两次购买共计4盒,销售时间短、违法情节轻微,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二、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件,因情况复杂,于2022年9月30日申请延期,并于10月17日经领导审批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该结果于10月18日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三、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另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将《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中食品安全类的情节轻微情形“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二款”擅自篡改成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25条第二项,而且《浙江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无直接关联,申请人的理由并不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投诉举报单(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要求查处以及被申请人进行回复的情况。 2、不予立案及延期审批(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延期审批及不予立案决定的审批情况。 3、杭州某某建筑茶文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杭州某某建筑茶文化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情况。 4、上游企业的证照及采购合同(复印件),证明杭州某某建筑茶文化有限公司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情况说明(复印件),证明杭州某某建筑茶文化有限公司销售案涉产品的情况。 本机关已将上述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双方均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本机关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针对杭州某某建筑茶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建筑公司”)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主要内容为:“申请人于2022年9月5日在某某建筑公司抖音经营的店铺下单购买了4单枇杷花茶,总共花费392元,9月7日收到货。标称生产企业为黄山市源某某茶叶有限公司,配料表显示含有枇杷花,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2号公告附件。三、枇杷花;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标签上面应当标识婴幼儿、孕妇及哺乳期妇女不宜食用。被投诉产品标签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综上所述认为被投诉商家所销售的枇杷花茶未按照卫健委公告要求进行相关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望贵局介入调查,进行对应查处,依法办理。诉求内容为退货,退赔费用,赔偿损失。”被申请人接该投诉举报件后于9月15日受理申请人投诉,并对举报内容开展调查工作,某某建筑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了其营业执照、采购代发合作协议、情况说明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牌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据材料。某某建筑公司表示案涉商品在被举报后已被下架,且上架时也仅有申请人分两次购买共计4盒案涉商品。9月30日,被申请人依法经审批延长立案核查时间。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调查情况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该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主要内容为:“接单后,经调查核实,当事人向本所提供了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品牌委托加工协议,该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采购代发合作协议,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表示该产品于2022年8月24日上架,至今销售量为4,总金额为392元)销售记录及整改下架截图等相关材料,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并能及时纠正,属情节轻微,且当事人为首次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所不予立案。对于投诉人所购买的产品,当事人表示可联系客服进行退货退款处理,拒绝赔偿,建议走司法途径解决”,申请人不服案涉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因被投诉举报人杭州某某建筑茶文化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西湖区,故被申请人具有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处理及反馈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于9月30日经批准延长立案核查时间。202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经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并于次日通过12315平台对不予立案处理结果进行告知。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告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可知,某某建筑公司销售的案涉枇杷花茶标签及说明书未明确标注不适宜人群,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然,某某建筑公司销售该案涉商品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及时下架案涉商品,被申请人认定某某建筑公司销售案涉商品时间短,属于首次违法且违法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改正,并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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