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杭西政复决字〔2022〕第240号 落款日期: 2023-02-03
申请人:  张某某
被申请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2〕第240号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128号。

申请人张某某(以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留下街道办事处(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的00250255-7\2022-001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至2023年2月6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认为,其所要求公开的信息是政府信息所以应当公开。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撤销00250255-7\2022-001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00250255-7\2022-001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一、答复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答复人于2022年8月22日受理申请人通过网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9月19日作出《延期答复通知书》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故答复人作出案涉告知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程序上合法。二、答复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依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对要求答复人公开内容的表述为:“1、某村的消防设施是由谁买的?是哪里买的?有多少东西?花了多少钱?2、村里负责消防的消防队员是村里还是街道引进来的?这只队伍有多少人?费用是多少3、物业的安保人员是经过什么程序进来的?每年每月的费用是多少?”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咨询性质,故答复人向申请人作出“经查询,你申请的信息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据此,答复人作出案涉告知书并无不当。

综上,答复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事实依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截图(复印件),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

2、延期答复通知书及邮寄、查询凭证(复印件)。

3、00250255-7\2022-001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及邮寄、查询凭证(复印件)。

证据2、3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的实施。

本机关已将上述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双方均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经审查,本机关对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2年8月2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1、某村的消防设施是由谁买的?是哪里买的?有多少东西?花了多少钱?2、村里负责消防的消防队员是村里还是街道引进来的?这只队伍有多少人?费用是多少3、物业的安保人员是经过什么程序进来的?每年每月的费用是多少?”。2022年9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00250255-7\2022-0016号《政府信息延期答复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2022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00250255-7\2022-001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询,你申请的信息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该告知书于同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22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9月20日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20个工作日,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程序合法。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开看,其提出的公开“1、某村的消防设施是由谁买的?是哪里买的?有多少东西?花了多少钱?2、村里负责消防的消防队员是村里还是街道引进来的?这只队伍有多少人?费用是多少3、物业的安保人员是经过什么程序进来的?每年每月的费用是多少?”的信息,明显属于咨询性质,被申请人告知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的00250255-7\2022-0016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