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西政复决字〔2022〕第187号
申请人姚某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三墩街188号。 申请人姚某某(以下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以下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作出的〔2022〕第0011号告知《杭州市西湖三墩镇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调解不成,本机关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2022年7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1、关于涉及“某大学项目”征收山联社区土地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政策方案;2、对于杭州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清单(含评估报告)和补偿款项支付凭证和领取补偿款项凭证。2022年8月9日,被申请人出具〔2022〕第0011号告知《杭州市西湖三墩镇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案涉政府信息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范围。即使不主动公开,被申请人作为土地征收和地上附属物补偿的属地实施主体也应当掌握该信息。并且申请人亦向杭州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建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咨询。因此,被申请人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为:请求撤销杭州市三墩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8月9日作出的〔2022〕第0011号告知《杭州市西湖三墩镇信息公开告知书》,依法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2022〕第0011号告知《杭州市西湖三墩镇信息公开告知书》(复印件)。 2、西湖城投〔2022〕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称,三墩镇并非相关信息制定或保存机关。2022年7月26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关于涉及“某大学项目”征收山联社区土地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政策方案;2、对于杭州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清单(含评估报告)和补偿款支付凭证和领取补偿款项凭证。经查,针对申请公开内容1,申请人所述的某大学项目实际为某大学建设工程三期。根据西湖区门户网站显示西征土公[2021]11号(山联)公告发布单位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西湖分局,公告落款单位为杭州市人民政府。三墩镇政府并非土地征收实施部门,故三墩镇政府不存在相关信息。针对申请公开内容2,三墩镇政府并未参与杭州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评估补偿工作,且根据杭政函[2021]10号文件,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由被征地村社包干统筹,三墩镇政府也非责任主体。综上,请求维持〔2022〕第0011号告知书。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 1、西政土公[2021]11号(山联)《土地征收公告》(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不是某大学项目的征收主体。 2、杭政函[2021]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杭州市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复印件),证明被申请人不是征地补偿的责任主体。 本机关已将上述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均交由对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阅。双方均未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提出反驳意见。本机关对上述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本机关确认以下事实: 2022年7月2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申请,主要内容为:“1、关于涉及‘某大学项目’征收山联社区土地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政策方案;2、对于杭州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清单(含评估报告)和补偿款支付凭证和领取补偿款项凭证。”2022年8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2022〕第0011号告知《杭州市西湖三墩镇信息公开告知书》,主要内容为:“经查,你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杭政函[2021]10号文件,征地地面附着物补偿由被征地村社包干统筹,我镇并无申请人所申请信息,具体请向山联社区咨询。”申请人不服,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本机关另查明,该告知书于2022年8月11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26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8月9日作出涉案告知书并于2022年8月11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为“1、关于涉及‘某大学项目’征收山联社区土地和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政策方案;2、对于杭州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地上附属物的补偿清单(含评估报告)和补偿款支付凭证和领取补偿款项凭证。”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意见及证据可知,“某大学项目”实际为某大学建设工程三期,而被申请人并非某大学建设工程三期项目的征收主体或实施主体。同时,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工作,根据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被申请人亦非其主管主体或责任主体。在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负有制作或保存本案政府信息之职责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被申请人并非公开上述信息的公开义务主体。故被申请人作出案涉告知书并无不当。 另,对于被申请人在《杭州市西湖三墩镇信息公开告知书》上出现的将案外人杭州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错误书写为“杭州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问题,本机关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2年8月9日作出的〔2022〕第0011号告知《杭州市西湖三墩镇信息公开告知书》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或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