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
详细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珊瑚沙路 369 号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
- 邮编:310024
- 学校性质:公办
- 学校类别:高中
- 联系电话: 0571-87098479
详细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珊瑚沙路 369 号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
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前身是创办于 1984 年的杭州市九溪职业学校,1998 年 8 月,由九溪职业学校与转塘中学合并而成。目前是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浙江省改革发展示范校,浙江省现代化学校,浙江省高水平中职学校建设单位,浙江省现代学徒制试点学校。
学校现占地面积 5.22 万平方米,在校生 1755 人,教职工 171 人,其中专任教师 133 人,浙江省特级教师 3 人,正高级教师 2 人,省级技能名师大师 2 人。学校开设有中餐烹饪与营养膳食、西餐烹饪、中西面点、高星级酒店运营与管理、茶艺与茶营销、电子商务、建筑装饰等专业。烹饪专业、高星级酒店运营与管理、茶艺与茶营销专业为省级名专业、品牌专业、特色专业,电子商务专业为市级品牌专业。
学校拥有 30 余家校内外实训创业基地。省级示范实训基地 1 个,杭州市优秀校外实训基地 4 家,入驻学校的企业培训学院 3 家。2019 年,学校关于《乡村经济振兴背景下中职学校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研究》的课题被列为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 2019 年度国家规划课题。2014年、2018 年连续两届获得国家职业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德育“自信工程”被评为成为浙江省德育品牌,2016 年获省政府职教成果二等奖。学校还先后被评为全国国防教育特色学校、第 13 届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竞赛优秀组织学校。
2020 年,学校被确立为浙江省产教融合“五个一批”工程项目——省旅游产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单位,拥有国家级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基地 1 个,在建省级三名工程、市级质量提升工程项目 21 项。作为西湖区唯一一所职业学校,学校立足区域,着力杭州,辐射全省,以“专注、专业、自信、包容”为教育理念,围绕培养符合“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的主任务,深入推进“塔型进阶”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精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一专多能”西职学子。通过建设“一平台两高地”,为全国职业教育提供中职学校产教融合方案和助力乡村经济振兴样本,打造职业教育的“西湖明珠”。
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章程
(2021年7月8日经第八届第6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2021年7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经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西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生效)
序言
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成立于1984年,现为国家级重点职校,2011年,由我校牵头成立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教育集团。学校注重内涵发展,在课程改革、教学科研、实践教学、德育工作,双创教育等方面走在全省职校前列,已经实现学生“好就业,就好业,能创业”的喜人局面。学校始终坚持“面向杭州现代服务业,培养创新创业型技能人才”的办学定位,办学质量得到行业企业的认可,连续多年以高分被评为杭州市人民满意学校。2013年,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简称为“西湖职高”,英文表述为Hangzhou West Lake Vocational Senior Middle School;住所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珊瑚沙路369号,邮政编码为310024。
第三条 学校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举办,经杭州市西湖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为杭州市西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学校为实施三年制职业高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浙江省招生,招生对象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初中毕业学生。学校设计规模为三个年级48个班级,具体执行杭州市教育局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管理,坚持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开门办学,遵循中等职业教育规律,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素质与能力,为区域经济建设服务。培养与地方经济建设相适应、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实用型技术型专门人才,同时为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输送合格新生。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学校将立足区域,着力杭州,辐射全省,以“专业,让西职更美好;西职,让生活更美好!”为教育理念,围绕培养符合“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的任务,深入推进“塔型进阶”人才培养模式的实践,办成一所特色鲜明 、管理科学、优质精致的示范性窗口中职学校,成为杭州现代服务业创新创业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为全国职业教育提供中职学校产教融合方案和助力乡村经济振兴样本,以“美好教育”的西职实践,打造职业教育的“西湖明珠”。
第七条 教师发展目标:建设一支教育教学能力、教育科研能力、产品研发能力、生产实践能力突出,师德优良、结构合理的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
学生培养目标:培养学生成为就业有优势、升学有基础、创业有能力,精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一专多能”的可持续发展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第八条 校训:专注、专业、自信、包容。
第九条 校标:
第十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部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五)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党总支书记主持党总支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总支重要活动,协调党总支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总支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总支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组织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德育、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把握办学方向,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整体效益及水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治校,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教育教学秩序;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对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三)依靠学校党组织和广大教职工领导、管理学校,通过相应的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学校党总支委员会对学校工作的保证、监督作用;坚持民主办学,通过学校工会、教代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向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校长人选,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免或聘任;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五)制定和完善学校的岗位职责、全员考核评价、奖惩、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常规等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六)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各部门的工作,制订学校近期、中期和长远发展规划及奋斗目标,制订学校学年及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落实。
(七)主持召开行政会议、校务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部署、协调学校各方面的工作,确定学校教学、德育、行政后勤等工作的目标、任务、体系;及时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研讨改进和改革举措,就学校的发展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改革、师资培养、处室建设、财务基建、办学设施、规章制度及招生等重大问题组织研讨,做出决策。
(八)及时了解全校教职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熟知教职工的业务能力及工作成效,有计划地组织教职工的政治和业务学习,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九)课内外全面抓好各项教育教学工作,全面抓好体育、文化、艺术、卫生工作,以及环境教育、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劳技教育、科技教育等,面向全体学生,努力让学生主动地、和谐地发展。
(十)负责处理学校偶发性或阶段性的重大事件,负责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学校工作,反映学校意见,认真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工作的检查、评估与督导。
(十一)负责组织做好学校的档案工作、离退休教职工工作、语言文字工作、安全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等。
(十二)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依托职教集团和各种社会资源,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学习、生活、工作条件。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烹旅专业部、商建专业部、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招生就业指导处和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各内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面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建立各专业指导委员会,在专业建设和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模式的制定、专业教学计划的编制、专业课程结构的调整等方面提供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学校建立校史陈列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防溺水、实验室、食品卫生、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化解机制。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专业部、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专业部长负责本专业部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专业部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和学术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
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年级教师进行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活动,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行管、育并重的德育管理。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组织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积极开展校外第二课堂活动。建立健全校外第二课堂活动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每学期制订第二课堂活动开展的整体计划和各项目计划,并定期检查、落实。
深入开展综合实践活动。结合学校特点,紧扣现实生活,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多种活动方式,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开展以学生为主体,以职业性、实践性、自主性、趣味性、创新性为主要特征的综合实践活动,使综合实践活动充满生命活力。
规范校园志愿者工作管理。在学校党总支和共青团的领导下,招募、培训、管理志愿者,确立服务项目,落实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工作和社会保障工作等提供服务。校园志愿者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
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将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纳入学校德育课程体系,设置公民意识教育的德育网络课程,作为对学生进行公民意识的必修课,规定学生必须完成相应学分,促使其接受学校公民意识的培养与学习教育。通过学校的日常生活进行公民意识教育,以班级活动、各类学生社团活动与学校日常管理活动为载体进行学校公民意识教育。
突出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和职业生涯教育“一轴三翼”新德育模式实践。以行为规范教育为抓手,重塑职高生的精神风貌,以心理健康教育为平台,重塑职高生的阳光心理,以创新创业教育为导向,重塑职高生的自信自强,以职业生涯教育为核心,重塑职高生的美丽人生。
第二十四条 班级是学生集体的基层组织,是学生共同学习、生活的地方。班主任是全面负责一个教学班学生的思想、学习、健康和生活等工作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教育者。在班级管理中,班主任应始终把创建优秀的班集体当成班级管理的首要任务。师生锻造一个集体主义及荣誉感强,关系融洽、富有竞争精神,能尊重、理解、关心的团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形成“注册登记、团队管理、活动审批、教师指导、信息备案、问题整改、注销退出”全链式管理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支持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特色发展。
学校社团工作由校长直接负责,德育副校长主管,团委负责落实,并通过和教务处等各部门联动,为学生社团的建设给予支持、帮助、指导,达到“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在喜爱的社团里面快乐学习”的目标。
学校出台社团课程开发与实施的评价与奖励措施,鼓励教师更新观念,开发具有特色的社团活动。社团主要分为四类:艺术类(合唱团、民乐社、话剧社等)、体育类(男女篮球队、健美操社、羽毛球社等)、科技类(科技社团)、专业类(各个专业技能提升类社团)。
社团建设要求落实常规,保证社团质量,每一社团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学生社团规范化、制度化。每学期开展社团指导老师会议,指导培训和交流,提升社团活动质量。完善社团考核,激励教师学生参与社团积极性。每学期由团委组织根据量化考核指标,依次评选出精品、优秀(精品及优秀社团不超过社团总数的40%)及合格社团,表彰优秀社团、优秀社员、先进指导教师等。
社团充分结合学校特色,努力服务社会,积极参与当地乡村振兴服务项目;参与中小学生职业体验服务等。除体育类、艺术类和科技类社团外,专业技能提升类社团和专业技能比赛紧密结合。社团活动不仅起到丰富校园生活的作用,而且能够对学生专业技能的提升给与更多的帮助。
社团成员必须是本校在校学生,遵守国家宪法、各项法规、校纪和社团章程,积极参加社团活动,社团成员享有学校社团章程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学校社团章程赋予的义务。
学生社团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得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若确实需要为活动赞助商进行形象推广或其它商业宣传,需获得校团委的批准。
学生社团每学期必须到校团委备案。对审核通过的学生社团,学校必须统筹安排时间,提供场地或经费投入,必须安排教师给予指导,建立评价机制,奖励优秀社团,对违反社团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学生社团,校社团联合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暂停活动、注销登记等处罚,对负责人按校纪、校规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学生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全面实施《浙江省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以打造多样化的选择性课程体系为切入点,深入探索建设“模块化课程”的选择机制、“工学交替”的教学机制和“做中学”的学习机制,积极创新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以学生发展为本,科学设计课程方案,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实施发展性的评价,为学生全面而主动的发展提供课程保障,制定实施《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学分管理条例》,实行弹性学分制, 将学业学分、实践学分、实习学分、奖励学分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发展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德育为首,以提升学生职业素养为核心,为学生职业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的形成服务,为教师教学能力、专业能力和“双师型”素质的提升服务,为行业企业人才需求服务,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专业部负责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务处负责制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课程、课时、教学内容、作业检测等教学环节,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的严肃性,保证教学秩序。
学校成立由教学副校长、教务处、教科室、专业部组成的教学质量监督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教学质量。教务处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教研组长、分管人员做好汇总和协助辅导工作,对相对薄弱的班级作面对面的交流,共同商讨教学整改措施。
教材征订有学校统一管理,规范教材征订流程,严禁教师私自征订、代购、推荐教辅资料。
第二十八条 课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教师必须以新的教学理论作指导,以良好的教学态度和教学手段认真上好每一堂课。
教师在课堂上要以良好的教纪、教风影响学生,灵活驾驭课堂,注意信息反馈,疏通教学渠道,管教管导,做到严而不死,活而不乱,严禁放羊式教学,努力优化课堂环境,营造一个民主、平等、和谐、合作的课堂教学氛围。充分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提升学生学习自信心,激活学生创新意识,培养创新能力,提高课堂效率。
完善学生多元全面发展评价体系,强调评价主、客体之间的双向或多向的沟通、交流,重在促进被评价对象的转变与发展,将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实习工作管理制度,确保学生实习计划完成、实习工作安全、实习合法权益的维护。
严格按照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开展顶岗实习活动,组织顶岗实习管理。由学校实习管理部门组织评估、遴选确定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和岗位。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尊重企业需求和学生个人意愿,确定各学生顶岗实习的单位和岗位。学校、企业、家长和学生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顶岗实习阶段,采用招生就业处、各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和各实习班班主任,三线的管理模式,从全方位立体的对实习生顶岗实习进行过程性的管理。顶岗实习学生应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实习要求、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
学校应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违规情节严重的,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1个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包括大课间阳光向心跑操和班级自选体育项目练习。每学年举办田径运动会、艺体节、身体素质测试运动会,每月开展体育单项比赛,篮球、足球联赛。
学校建立医务室,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体检,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学校完善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全面实施禁烟。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站,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和兼职教师开展工作。
重点通过班主任打包制、心理辅导站日常咨询、阳光使者“共生自助”式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团队辅导和个别辅导,多途径开展心理健康宣传与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健全学生人格,开发学生潜能,提高学生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校坚持“德技兼修”的育人理念,着力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充分渗透劳动意识。
学校艺术、科技、劳动教育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更新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大力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使学生在学习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同时,注重培养爱国主义精神和集体主义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的愿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审美能力、科学素养和劳动技能,开发自身的潜能,促进学生全面和谐发展。加大对学校艺术科技教育经费的投入和器材配备,开足开齐课程。在普遍达到课程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对艺术、科技等课程的自主选择,并建立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相应课程评价体系。课外、校外艺术、科技活动是学校艺术、科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考虑学校教育以及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特点,遵循学生的主体性和自主选择性原则,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外、校外艺术、科技活动,并在普及的基础上,尽可能满足学生提高的愿望。
学校每年开展艺体节活动,通过搭建艺体节活动平台,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艺体特长,充分挖掘每个学生的潜能,全面提高我校学生总体艺体素质。每届艺体节均成立规范的组织机构,本着“人人皆可参与”的原则,让每个学生都能在艺体活动中找到价值感,提升自信心。抓好艺体节活动的普及工作,定人定时到班级指导,确保学校活动全面开展。完善奖惩机制,提高班主任、指导老师和学生的活动积极性。
引导学生关注现代科技新发展和新成果,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实践和体验活动;倡导学生开展以动手探究为主题的科技活动,培养创新思维、创新精神以及实践探究能力;不断提高学生爱科学、学科学和用科学的意识、兴趣和能力,激发广大学生爱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热情,逐渐加强学校的科技教育,突出科技创新亮点。
每年举办校园科技节活动。科技节设有规范的组织机构,面向全体学生,重在参与。积极宣传科普知识,增强学生科学意识,培养学生的科学品质。以渗透为引导,以活动开展为载体,形成科技教育长效机制。以身边的事物为出发点,突出科技创新,突出动手实践。整个科技节设有科普宣传、科普比赛、表彰总结等环节,做到分工负责、责任明确、准备充分、宣传到位、发动有力,体现协作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劳动教育的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和实施组织,做好实施组织的培训,制定评价制度。组织好劳动教育的具体实施,以劳动实践操作为内容,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劳动实践常识,培养学生的协调操作能力;以劳动教育为手段,整合各学科对学生的基本要求;培养学生的成就感,引导学生珍惜劳动成果,让学生懂得劳动者最光荣。以活动和劳动竞赛为载体,促进劳动教育向纵深发展。整体优化教师队伍,全面提升教师素质,保障劳动教育成功开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数字化管理,构建有学校特色的数字校园管理平台,推进教育改革,提高教学效益,创建信息化建设特色与示范学校,服务学校师生与领导决策。
学校通过数字化管理,优化管理理念和标准化流程,推动学校运作体制创新、管理方法创新、教学手段创新,最终实现教育信息化、决策科学化和管理规范化的发展目标,从而达到消除信息孤岛、建立信息与应用规范、提供集成的个性化服务的目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以“科研提升质量”为理念,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学校鼓励教师扎根日常教育教学,开展以行动研究为主要方法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将科研常态化,从而形成“科研促反思,科研推工作,科研亮品牌、科研促发展”的学校发展战略。
学校营造浓厚的科研氛围,搭建与不同类型教师匹配的研究平台与团队,激发教师科研动力,鼓励教师著书立说。学校与高校、省市级科研单位联合成立教师科研指导顾问团,让教师在进行科研的过程中获得知识、方法、能力、思维全方位专业化提升,成为实践型专家教师。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高中阶段教育,通过中考招生和招生市场的方式录取学生,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学生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修满规定总学分,且操行评定合格者,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未修满规定总学分或未达到其他毕业条件而推迟毕业者,推迟时间不超过3年。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成长档案由学校教务处统一保管,按班级放置于专门的学生档案区。
学生档案收集、整理、指导工作由各班班主任具体负责。
每位学生一只专用档案袋,按学号编号,统一存放。档案袋封面内容要包括姓名、学号,并以学号排列。
每年新生入学开始组织实施,直至高中毕业。每年班主任对档案内容进行整理。
第四十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处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四类。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循“最小侵害”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可以申诉及其期限。
违法学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偏远地区、路途遥远无法当日往返上学的学生,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膳宿条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所有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免除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助学金和一定数额的餐费补助。根据学校的校内人民助学金制度,为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提供各种奖学金。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学校制定学生会干部任免制度,规范学生会干部的选拔办法、学生会干部的任用与调配方法以及学生会干部的奖惩制度。学生会每学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通过递交申请书确定候选人,竞选演讲后确定主要干部名额,最后经过学生处、团委、上届学生会主要干部推荐决定其具体职务。学生代表大会履行职责,按照大会议程,选举产生学生会组织成员。学生会干部任期为1—2年。由学生处、团委负责对学生会干部进行工作考核。每学期末根据学生干部工作表现,公开评选出校级、区级优秀学生干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全校的学生评教工作由教务处、学生处、专业部负责统一组织,班主任、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开展学生评教。
学生通过切身感受和相互比较形成的对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的评价意见,对于评定教师的教学质量更具真实性和客观性,学生测评结果是对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评估以及评先择优和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九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师发展规划,立足于职业教师发展规律与学校发展需求,制定校本研修计划与方案,并切实组织实施。学校组建不同类型的教师创新团队,支持教师参加学术交流、进修培训,鼓励教师参与社会培训、产品研发、社会服务,制定专业教师企业轮岗培训计划,促进教师从“双证”到“双师”的提升。
第五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学校经费、资产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仟肆佰陆拾陆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专业操作室、体育馆、图书馆、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八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重大资金使用严格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建立健全财务预算、支出管理制度,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构建以绩效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部管理,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财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合理编制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德育、法治、科普、劳动、研学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在家庭教育方面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选举成立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五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向社区提供场地和设施设备的服务。学校充分利用校园场地和设施设备,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情况下,为当地社区、街道提供各种活动的场地和设施、设备,资源共享;学校积极配合社区的文化体育活动,在有序管理的基础上向社会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通过设立共建基地、建立大师工作室、开设大师或工匠讲堂等形式积极配合社区开展文化传承活动。
学校向本区域提供专业服务活动。学校充分利用专业场地、设施和师资,通过开设职业技能培训、生活品质培训、共建培训基地等培训活动为本区域提供专业服务;通过开设职业体验课程、社会实践课程、职普融通课程为附近中小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职业规划和劳动实践服务活动;通过专业服务队活动、配合本区域内企事业单位的专项专业服务活动、配合企事业单位合作开展产品研发或创新等多种形式提供专业服务活动。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靠所在转塘街道、江口社区、转塘派出所、西湖消防转塘中队、转塘交警中队、转塘城管中队等单位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全面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七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学校开展国际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加强与港澳台地区教育合作与师生交流,聘请外籍教师和港澳台地区教师,面向世界推进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式的创新优化。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六十九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学校终止,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党团组织、职能职责、议事程序、校务公开、教育教学、教师人事、学生学籍、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考试管理、安全管理、分配制度、职称职务、评先评优、校园文化、法治教育、教代会、师生申诉、社会实践、社团管理以及其他各项管理活动等。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党总支部委员会通过,报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核准、杭州市西湖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自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五条 学校发生分立、合并,或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修订。
章程修订需由校长办公会议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和生效条件参照本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党总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
公办职业高级中学(西湖职高)教育收费项目一览表 | |||
序号 | 收费标准 | 规定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1 | 学费 | 学费标准1000元/生、学期,根据资助政策除个别专业外免除学费; 外籍学生高中8500元/生、学期 | 1.杭价费〔2000〕088号,杭教计〔2000〕 12号,杭财综〔2000〕237号:关于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校)收费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浙财教〔2013〕1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 3.杭价费〔2014〕154号:关于杭州市区中小学校招收外籍学生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2 | 住宿费 | 400元/生·学期(含水电费) | 杭价费〔2018〕34号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杭州市西湖职业高级中学 学生宿舍收费标准的批复 |
3 | 伙食费 | 学校自主定价 | —— |
4 | 代收费 | 350元/生、学期 | 杭价费〔2011〕181号:转发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5 | 特殊专业实验(实训)材料费 | 100元/生、学期 | 杭价费〔2006〕140号: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西湖职业高级中学实验(实训)材料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投诉举报电话: | |||
区教育局 | 0571-87965095 | ||
区市场监管 | 0571-87988390 | ||
区发改 | 0571-89510560 | ||
区财政 | 0571-58101867 |
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完善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结合我区实际,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我区就读的在校在籍的学生,包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学校”,是指区属的各类公民办幼儿园、义务教育中小学、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资助对象”是指因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或在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向所在学校提出资助申请,按统一的工作程序和认定办法,核实后确定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区教育局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区属各类学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向上级部门汇总报送学生资助名单,答复学生或监护人有关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咨询投诉等。各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工作组成员一般应当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等。
第六条 学生资助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公正,也要尊重、保护学生隐私。
(三)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四)坚持保障性和发展性资助相结合。保障性资助政策落实坚持叠加上限原则,受助学生全部受助项目金额不超过其在校实际学习及生活所需。学生资助工作要牢固树立资助育人目标,积极实施发展性资助项目,努力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资助文化,助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章 学生资助对象类型
第七条 学生资助对象,主要分为两类: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第三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八条 各学段具体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学前教育段
学前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保育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公办幼儿园就读享受全额减免保育费;在民办幼儿园就读的按同类、同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减免保育费。
(2)公办幼儿园学后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幼儿园学后托管服务的,全额减免学后托管服务费用。
(3)公办幼儿园暑期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幼儿园暑期托管服务的,享受托管服务费减半的资助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区教育局暑期托管服务工作通知。
(二)义务教育段
义务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爱心营养餐。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按所在学校实际就餐标准和天数全额减免午餐伙食费,如参加公办初中晚自习的,按实际就餐天数和标准全额减免晚餐伙食费。对义务教育学校因客观条件无法为学生供餐,如学生有饮食禁忌、送教上门等特殊情况导致学生事实无法在校享受营养餐的,可以补助金形式予以发放。
(2)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非寄宿学生给予生活补助。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
(3)寄宿生住宿费减免及生活补助。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寄宿学生减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民办学校住宿费减免标准参照原本市公办学校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小学每生每年200元,初中每生每年400元。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
(4)公办中小学学后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中小学学后托管服务的,按实际享受服务的天数和标准全额减免学后托管服务费。
(5)公办中小学暑期托管服务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加公办中小学暑期托管服务的,享受托管服务费减半的资助政策,具体操作流程参照区教育局暑期托管服务工作通知。
(6)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实行全免费入学,免除包括餐费、学后托管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
(三)普通高中段
普通高中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免学费、代管费。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在校期间,全额减免学费和代管费。在各类民办学校就读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参照同类公办学校收费标准予以资助,学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代管费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00元。
2.国家助学金。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3.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人民助学金由学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公办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的3%-5%的比例提取,民办学校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比例提取。
(四)中等职业教育段
中等职业教育段资助项目和标准如下:
1.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非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非戏曲表演的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具体包括音乐表演、舞蹈表演、服装表演、杂技与魔术表演、民族服装与饰品、社会文化艺术、播音与主持专业)。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按照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2.国家助学金。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可申请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享受国家助学金。
3.校内人民助学金。校内人民助学金由学校结合实际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由各校结合实际按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民办学校按不少于学费收入的5%比例提取校内人民助学金。
第四章 资助对象认定程序
第九条 学生资助对象按学年认定,每学期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的一封信等形式,广泛宣传相关资助政策,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西湖区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民政等部门已进行相关信息比对的,仅需提供《申请表》,无需提供辅助说明材料)。接受送教服务的学生,可申请享受资助。学生在休学期内不能申请享受资助。
(三)学校认定。工作组通过班主任接收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对特殊群体学生,可参考系统数据,结合家庭实际收入情况认定。
(四)结果公示。学校可在适当范围选择线上公示、线下公示等适当方式,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等必要信息,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身份证号码等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时间按政策规定执行,公示结束及时撤除相关信息。
其中:对特殊群体,因其家庭情况已在民政、扶贫等部门予以认定,所在学校原则上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确认、汇总。同时,将名单、《申请表》及有关系统数据截图、说明材料等按学期整理装订成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探索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能认定为学生资助对象:
(一) 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在规定时间内补报的除外);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信息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学生资助对象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资助对象认定的基本条件但自愿放弃申请的学生,学校要做好登记,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资助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中央和省市财政根据分担原则下达指标后,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三条 公办学校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以指标形式下达,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民办学校应由财政承担的资助经费由区教育局直接支付,将资金转入学校账户。公办学校年末资助经费有结余的,直接收回指标;民办学校年末资助经费有结余的,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备,视情况予以收回或抵减次年补助经费。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期初能够认定的学生资助对象,应当采取“绿色通道”形式,根据资助政策直接减免相关费用。民办学校实施绿色通道落实减免学费、保育费等资助政策的,学校可将获得的补助统筹用于办学支出。民办学校取得的义务教育爱心营养餐、普高代管费资助经费应纳入学校伙食费和代管费统一管理,不得统筹使用,年底有结余的,应当主动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报备,视情况予以收回或抵减次年补助经费。
第十五条 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部分因特殊原因未能直接减免的资助项目经费原则上于每学期结束前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完成发放。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政府奖学金应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学生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特殊原因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先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学生无银行卡的,发放至监护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段的爱心营养餐补助资金,由学校划拨食堂账户,按月确认补助收入。对因客观条件无法为学生供餐,如学生有饮食禁忌、送教上门等特殊情况导致学生事实无法在校享受营养餐的,经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同意,可按所在学校资助标准以补助金形式发放至学生社会保障卡。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学生,可先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学生无银行卡的,发放至监护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第十七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并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应加大对各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监督力度;区教育局要落实监管责任,通过专项审计、不定期抽查等形式,规范学校资助工作,强化经费使用绩效。对于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使用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让每个学生享受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是实现教育公平的基础,也是共同富裕的基本要求。各校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教育资助工作。要广泛宣传,提升资助政策知晓度;不断加强资助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管理人员;要强化监督检查和信息安全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和信息安全。
第十九条 各学校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资助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不断提高资助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水平。要建立严格规范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要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加快资助信息同步对接,全面提升资助工作精准性。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是落实“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的重要举措。各校在做好经济资助的同时,更要注重发挥资助的育人功能,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一根本任务,引导受资助学生自立自强、全面发展。要加强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在学生资助的申请、认定、公示、发放等各个环节,注重保护受资助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奖学金项目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修)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原《西湖区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西教发〔2016〕25号)同时废止。
中共杭州市西湖区委员会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主办 (西湖区数据资源管理局技术管理 技术支持电话:0571-89510405)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05032598号 建议IE6,1024×768以上分辨率浏览本网站 浙公网安备 33010602000665号 网站标识码 3301060002网站地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