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瑞玛(杭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王业兴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4167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国家相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谷瑞玛(杭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业兴2023年8月10日至11月10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4000元与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11月10日期间工资13760元; 上述两项合计27760元,被申请人谷瑞玛(杭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被申请人谷瑞玛(杭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按照国家规定履行个税等代扣代缴义务。 二、驳回申请人王业兴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4167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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