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决定书 (杭西)市管冒撤登字〔2024〕第003号
发布时间:2024-10-29 15:05:27
来源:办公室 点击率:

当事人:杭州布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096539069Y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西斗门路9号2幢2128室

经本局查明,杭州布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在2014年4月4日的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系冒用胡玲敏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胡玲敏提交的撤销登记申请表、承诺书、公安部门受理材料、涉案人员胡玲敏、陈列君的询问笔录、杭州明皓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杭明皓所【2024】文鉴字第99号}等材料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西冒听告字[2024]第00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备案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杭州布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2014年4月4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胡玲敏身份信息取得的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设立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4年10月29日

主送:杭州布敦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抄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湖区人民政府司法局、杭州市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西湖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