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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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西湖区灶物面馆: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陈辉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5013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国家相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辉与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灶物面馆于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4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杭州市西湖区灶物面馆支付申请人陈辉自2024年1月28日至2024年4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6065元;
三、驳回申请人陈辉的其他仲裁请求。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4)501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4楼418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