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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国征联宏控股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23年9月28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系冒用海南化学工业总公司的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海南化学工业总公司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海南化学工业总公司授权委托书、海南化学工业总公司代理人张琳娜的询问笔录、海南化学工业总公司登记日期为2015年11月16日的营业执照副本(2-1)复印件、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函、发给企业相关人员的挂号信邮寄凭证、查档材料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公司2023年9月28日的设立登记。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你公司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