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公布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所谓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1、经营者合并; 2、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经营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情况,修订后的《规定》进一步提高经营者集中营业额申报标准: 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全球合计营业额标准,由现行超过10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超过120亿元人民币; 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中国境内合计营业额标准,由现行超过20亿元人民币提高至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将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 一图读懂《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一起来看→→
计年度的中国境内营业额标准,由现行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提高至均超过8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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