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公告) (杭西)市监冒告字〔2023〕第37号
发布时间:2024-04-02 09:36:59
来源:办公室 点击率:

鼎弘联瑞(浙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2023年10月23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系冒用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公司的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公司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登记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委托代理人与设立登记材料提供人的聊天记录、鼎弘联瑞(浙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公章、发给企业相关人员的挂号信邮寄凭证、查档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公司2023年10月23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公司身份信息取得的登记。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你公司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4年4 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