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14 10:52:32
来源: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 点击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的规定,杭州市西湖区消防救援大队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西湖区北山街道等十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权限及法律依据

受委托主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实施下列处罚权: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施工;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委托双方职责

(一)委托机关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主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

2.指导、协助受委托主体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主体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主体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后果。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主体或者个人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主体执法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主体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主体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机关可以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主体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主体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主体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执法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机关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4.严格执行委托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5.及时向委托机关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后果;

7.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8.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机关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三、委托期限

自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止。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协议失效前一个月,由委托机关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委托协议。对委托协议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附:行政执法委托执法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