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 (杭西)市管冒告字〔2024〕第15号
发布时间:2024-05-17 15: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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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公司在2016年5月3日的登记过程中,监事系冒用魏海艳的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魏海艳的询问笔录、承诺书、兰州市公安局渭源路派出所的身份证补办证明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本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5月3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魏海艳身份信息取得的登记。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你公司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