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护绿正当时 莫为方便毁风景
发布时间:2024-05-24 10:54:07
来源:办公室 点击率:

近日,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辖区内存在的违规占绿毁绿现象进行整治,全方位提升市民居住幸福感。

围挡化身“拦路虎”

西湖区吉鸿社区紫金港收费站,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居民日常散步的游步道被围挡挡住,正常步行路线被切断。经过对附近居民的走访,执法队员了解到这个围挡设置不合理,阻碍了正常出行。队员立即与收费站负责人取得联系,被告知此处正在进行绿化改造提升,围挡设置过程中未考虑到日常出行需求。负责人表达了歉意,并表示将会立即进行整改。当执法队员再到现场进行复查时发现,原本被占据的游步道围挡已拆除,居民的出行将不会再受到影响。

公共绿地被“压弯腰”

执法队员在西湖区城北商贸园开展执法巡查的过程中,发现一辆装有建筑板材的电瓶车停放在小区绿地当中,由于车辆重量较重,绿地中的植物不少已经呈现枯死状。执法队员立即通过车身广告联系到了车主,向其告知了其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堆放建筑板材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当场进行整改。当事人在经过执法队员讲解后,表示会立即进行整改,恢复绿地原貌。

行道树驼上“重担子”

执法队员巡查时发现家具店将平时不用的建筑材料,例如玻璃、包装箱、三合板等都堆放在花坛中,不少有分量的材料都靠在树干上,严重影响了树木的正常生长,树干都被压弯。执法队员告知店家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后,现场测量了店家的占绿面积,并开具法律文书,进行立案查处。

擅自占绿毁绿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城市的人居环境,而且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将会受到严厉惩处。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这里提醒您,除了公园小区绿地外,道路两旁的绿地也属于公共绿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家需要爱护身边的各类绿化,避免出现一切占用、破坏绿地的行为。

普法小讲堂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依树盖房、搭棚、架设天线;(二)在绿地内放牧、堆物、倾倒废弃物;(三)进入设有明示禁止标志的绿地;(四)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植被;(五)其他损坏城市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如果违反了第二十条,将会面临相关的处罚:《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可以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绿地性质或破坏其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确因建设工程项目无法避让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范围内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三十四条: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所占绿地面积应缴城市绿化补偿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