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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鼎弘联瑞(浙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MAD1PJ4J0K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小叔房村小龙头59号2号楼1060室
经本局查明,鼎弘联瑞(浙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23年10月23日的登记过程中,其股东系冒用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公司的企业信息取得登记,其行为构成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以上事实,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公司提交的撤销冒名登记申请表、承诺书、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登记日期为2020年8月10日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委托代理人与设立登记材料提供人的聊天记录、鼎弘联瑞(浙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发给企业相关人员的挂号信邮寄凭证、查档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告《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杭西市监冒告字[2023]第3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撤销冒名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撤销登记内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商事登记操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冒名登记仅涉及商事主体部分股东,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备案的,原则上只撤销其身份信息。冒名登记后,该商事主体有其他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的,原则上只撤销该冒名登记事项。” 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当事人鼎弘联瑞(浙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3日的设立登记中冒用石家庄国际经济发展公司企业信息取得的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在本撤销变更登记决定书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公告送达之日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