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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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星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师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3830号)已经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及国家有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深圳星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师明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0月14日期间工资6550.53元。
二、被申请人深圳星世纪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师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2846.94元。
以上款项共计39397.47元,被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杭西湖劳人仲案(2023)3830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本委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8号西溪大厦西4楼416室),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你单位如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情形,可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