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冒名登记决定告知书 (杭西)市监冒告字〔2023〕第25号
发布时间:2024-07-02 11: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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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你公司在2015年4月17日的登记过程中,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系冒用胡金佳的身份信息取得设立登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胡金佳的询问笔录、申请书、承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嵩明县公安局小街派出所的身份证补办证明、郭林林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拟撤销你公司2015年4月17日的设立登记。

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六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你公司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进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杭州市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盖章)

2024年7月2日